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辦理各年度高考、普考、初等及各項特種考試錄取之同考試等級、同職系、同類科人員分配至本府實施實務訓練,為求其公正、公平、公開 ,依據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及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府各局室(不含人事室、政風室、主計室)。
三、分配實務訓練原則:
(一)考試錄取人員因同考試等級、同職系、同類科分配至本府時,其分配順序依本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規定之局室順序(民政局、財政局、建設局、教育局、工務局、旅遊局、社會局、兵役局、地政局、行政室、計畫室),依錄取人員於規定期限內之報到先後順序,分配至上述局室占缺實務訓練。
(二)前項提列考試職缺若屬同一局、室,其分配順序,依職務編號順序分配占缺實務訓練。
四、本要點未規定者,適用其他相關法令規定。
五、本要點經簽奉 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