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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16:3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標準表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5 月 2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府人考字第1081400983號 函
法規體系: 人事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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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嘉獎:
(一) 工作勤奮,服務認真或改進工作方法,有具體事蹟者。
(二) 愛惜公物,撙節公帑,有具體事蹟者。
(三) 宣導政令,增進民眾瞭解,有具體事蹟者。
(四) 辦理各項業務競賽或活動,圓滿達成任務,有特殊表現或成績優良者。
(五) 熱心公益,拾金不昧或其他與公務有關之行為,有優良事蹟者。
(六) 對上級交辦事項,圓滿達成任務,成績優良者。
(七) 拒受餽贈,有具體優良事蹟者。
(八) 研提行政革新建言,經參採獲致具體成果者。
(九) 辦理行政革新措施,具有優良事蹟者。
(十) 奉派參加訓練,其成績在人數之十分之一以內者。但敘獎人數以五人為限。
(十一)連續代理職務負責盡職,成績優良且未支領任何津貼,代理期間在二週以上未滿一個月者核予嘉獎一次,代理滿一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者,核予嘉獎二次。一職務有多人代理時,合計額度不得超過上開規定。
(十二)符合公務機關所屬人員資通安全事項獎懲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至四款規定,具有優良事蹟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功:
(一) 對主辦業務之推展,具有成效,或領導有方,有具體優異事蹟者。
(二) 執行公務負責盡職,或主動為民服務,有具體優異事蹟者。
(三) 研究對業務有關之學術或政策,提出著作或方案,經審查具有價值而採行者。
(四) 執行緊急任務,或處理偶發事件,能依限妥善完成者。
(五) 拒收餽贈,足為員工表率或品德操守優異,有優良事蹟者。
(六) 對上級交辦重要事項,克服困難,圓滿達成任務,著有績效者。
(七) 研提行政革新建言,經參採獲致特殊優異成果者。
(八) 辦理行政革新措施,具有特殊貢獻者。
(九) 連續代理職務負責盡職,成績優良且未支領任何津貼,代理期間在三個月以上未滿六個月者核予記功一次;其六個月以上部分,另再依本標準表規定,重新計算核敘獎勵。一職務有多人代理時,合計額度不得超過上開規定。
(十)符合公務機關所屬人員資通安全事項獎懲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至十二款規定,有具體貢獻或功績者。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誡:
(一) 懈怠職務或處事失當,情節輕微者。
(二) 言行失檢,有損公務員聲譽,情節輕微者。
(三) 對屬員疏於督導考核,致發生不良後果,情節輕微者。
(四) 對公物保管不善,損失輕微者。
(五) 對上級交辦事項,執行不力,情節輕微者。
(六) 不聽長官命令或指揮,情節輕微者。
(七) 曠職繼續達四小時,或一年內累積達一日者。
(八) 辦理行政革新措施,有逾時程或其他違失情事,情節輕微者。
(九) 代替或委託他人不實簽到退,年度內初次經查獲屬實者。
(十) 其他因執行職務疏失或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或不良事蹟,情節輕微者。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過:
(一) 工作不力,或擅離職守,或因過失貽誤公務者。
(二) 處事失當或接受不當餽贈,有損機關聲譽,情節嚴重者。
(三) 對屬員疏於督導考核,致發生不良後果,情節嚴重者。
(四) 對上級交辦事項,執行不力,情節嚴重者。
(五) 其他因執行職務疏失或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或不良事蹟,情節嚴重者。
(六) 曠職繼續達一日以上,未達二日,或一年內累積達二日以上,未達五日者。
(七) 辦理行政革新措施,有逾時程或其他違失情事,情節嚴重者。
(八) 代替或委託他人不實簽到簽退,年度內再犯並經查獲屬實者。
(九) 符合公務機關所屬人員資通安全事項獎懲辦法第四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情節重大者。

五、本表所列嘉獎、記功、申誡、記過之標準,得視事實發生之原因、動機及影響程度,核予一次或二次之獎懲。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