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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16:4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5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府人考字第0961500608號 函
法規體系: 人事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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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員赴大陸地區案件,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二、本要點所稱公務員,指本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依法任用或聘派僱用,除警察人員及各國民中小學教師以外之公務員。但因業務特殊需要須指派其他人員公務赴大陸者,比照辦理。
本要點所稱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公務員,指所任職務之職務列等或職務等級跨列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者。
本要點所稱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職等以下公務員,指所任職務之職務列等最高在簡任第十職等以下或職務等級相當簡任第十職等以下,且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者。
本要點所稱因公赴大陸地區案件,指由政府公務預算支應或從事與業務相關活動或工作,經核予公假之案件。

三、本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員因公赴大陸地區者,應依「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澎湖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因公出國案件處理要點」相關規定辦理,並至遲於出境前一個月送本府核辦,逾期得不予受理。

四、本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職等以下公務員,以個人事由赴大陸地區者,應於出境七日前據實填具「職員因個人事由赴大陸地區申請表」(格式如附表一),並檢附相關之旅遊行程表、親屬名冊、交流活動計畫書或邀請函等文件向服務機關學校申請。但機關學校首長應填具「澎湖縣政府所屬機關學校首長因個人事由赴大陸地區申請表」(格式如附表二),並檢附相關之旅遊行程表、親屬名冊、交流活動計畫書或邀請函等文件向上級機關提出申請。

五、本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公務員及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人員,除依「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第五條、第六條及第七條規定(探親、探病及奔喪等)外,不得以個人事由申請赴大陸地區。

六、各機關學校辦理公務員赴大陸地區案件,應審酌下列情事,並依具體情形為適當預防及處理:
(一)申請有無填寫不完整、應補充說明或未核實填寫隱匿情事。
(二)依疾病管制局公布之疫情資訊,大陸地區有無重大疫病傳出或擬停留之地點為重大疫區。
(三)依兩岸當時交流情狀,有無經上級或主管機關指示暫緩赴大陸地區交流。
(四)國防、情治等特定機關人員,赴大陸地區有安全顧慮之虞。
(五)有無相關事證證明赴大陸地區有從事違法或失職行為之虞。
(六)公務員有無違法情事,現經機關或檢調單位調查中。
(七)現正辦理之業務,有無涉及政府重大採購工程,其同行人員或赴陸時機不適當者。
(八)公務員赴陸停留期間與其申請赴陸事由是否相當合理。
(九)赴大陸地區有無從事違反對等尊嚴或矮化我方地位行為之虞。
(十)是否應大陸黨、政、軍機關(構)及其從屬之組織邀約赴大陸地區。

七、各機關學校辦理公務員赴大陸地區案件,應依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第四條規定,隨時檢討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人員範圍,由政風單位列冊函送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並副知人事單位。
公務員列為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人員者,政風及人事單位應主動告知當事人,並提醒申請赴大陸地區應經核轉內政部審查許可。

八、公務員返臺後,應於一星期內填具赴陸意見反應表(格式如附表三)。在大陸地區遭遇特殊問題或發現可疑情事,儘速向服務機關學校反應。各機關學校須建立赴陸人員遭遇急難、事故之聯繫管道,依公務員遭遇問題態樣,分別聯繫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或國安單位協處。
各機關學校認有必要時,得要求公務員於返臺後一個月內,提送赴大陸地區相關活動報告及說明,並為必要之處理。

九、本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員赴大陸地區,不得有違反中央法規限制事項及危害本縣利益或洩漏職務機密之行為。

十、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應定期統計公務員赴大陸地區從事活動之類型、次數、停留期間及異常情形,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十日前,將前一季赴大陸地區人員列冊(格式如附表四、五)函送本府備查,並建立追蹤檢討之內部管理作業規範或宣導計畫。

十一、本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員未經同意赴大陸地區或從事法規限制行為者,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論處,並視情節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公務員懲戒法」、「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暨「澎湖縣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相關規定議處,其觸犯刑事法律者,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十二、本縣各鄉市公所應依業務需要參照本要點訂定內部作業規範,並報本府備查。

十三、本要點經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