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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22:3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童軍營地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5 月 1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0 年 02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府教社字第1000800645號 函
法規體系: 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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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推展童軍教育及國中小育樂活動暨有效管理、維護、使用澎湖縣童軍營地特訂定本要點。



二、童軍營地主管單位為本府教育處。



三、童軍營地為推展本縣童軍教育、研習、訓練活動之場所,為使童軍營地多元化使用,並開放供民眾休憩、露營活動。



四、童軍營地場地出借範圍除國中小學校外不包含童軍營舍。



五、童軍營地借用單位應於預定使用日前十天,以正式公文向本府提出申請,經同意登記後方得進場佈置。場地使用後,應即負責恢復原狀。



六、對於已申請同意借用之場地,如遇有臨時緊急狀況或有其他重要用途者,本府得協調場地借用單位延期或另覓地點舉行。



七、場地借用單位對於使用場地之各項設施應善盡維護責任,其清潔及復原工作,由場地借用單位負責,費用由場地借用單位負擔。使用後之廢棄物等,應於活動結束後立即
    清除,場地設施如有損毀應負責修護恢復原狀或照價賠償。



八、童軍營地管理人員,由本府聘請臨時僱工擔任之。



九、為輔導本縣童軍教育正常發展,以推動青少年正當休閒活動,並引導本縣縣民正確之野外活動常識,本府得請澎湖縣中國童子軍會協助露營區之管理、維護、推廣等工作。



十、童軍營地之建設、維護等費用由本府按年度編訂預算執行,並報請教育部補助。



十一、童軍營地之管理措施,在相關法令範圍內以不影響當地住戶與農民之權益為原則。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