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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1 01:3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8 月 3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10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府教社字第1040907993號 函
法規體系: 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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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澎湖縣(以下簡稱本縣)兒童課後照顧服務,提昇服務成效與品質,特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十六條第四項及兒童課後
    照顧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設置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研訂本縣推展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之目標及方針。
  (二)協調規劃本縣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之推動。
  (三)審議本縣其他有關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縣長或其指定之人員  擔任,其餘委員由縣長就下列人員聘兼之:
  (一)教育學者專家。
  (二)家長團體代表。
  (三)婦女團體代表。
  ()兒童及少年福利團體代表。
  (五)勞工團體代表。
  (六)公益教保團體代表。
  (七)機關代表。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予續聘。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於任期內因故出缺時,得補行遴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四、本會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其指定之委員代理之。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且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以上同意始得成立。


五、本會以每學年開會一次為原則,唯任務有需要時得隨時召開臨時會議。


六、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教育處社教特教科科長兼任;置幹事一人,由教育處指派現職人員兼任。


七、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出席會議時,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八、本會所需之經費由本府地方教育發展基金編列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