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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19:3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國民中小學學校午餐委外辦理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4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府教體字第0940801045號 函
法規體系: 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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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委託民間經營方式,辦理所屬學校之午餐,期以專業服務供應師生均衡膳食, 並簡化學校行政業務,特訂定本實施要點。



二、委託經營之範圍如下:
(一)廚房勞務經營管理。
(二)食材之採購、清洗、烹調、分配、運送及廚餘處理。
(三)餐具設備之洗滌、消毒與廚房設施之維護、管理、使用等。




三、委託廠商之資格如下:
(一)具有營利事業登記證,其營業項目為餐飲業或餐館業。
(二)提供勞務專任技術人員(含營養師、廚師)等之證明。



四、廠商得依學校規劃之食譜內容提供午餐,除經校方同意變更者外,不得任意更改食譜。



五、廠商除應向衛生檢驗合格之業者採購食材外,並應加強要求廚工烹調衛生習慣,以確保師生之衛生安全,若因而造成師生中毒或其他意外事件,廠商應負全責。



六、廠商得自行僱用之人員,應合乎衛生機關體檢標準,惟已開辦午餐學校原有廚工應優先予以任用,其僱用人員如有不適任情形,校方應通知廠商解僱另聘。



七、學校之廚房設施設備,除本府(含上級補助)經費補助添購及學校原有外,廠商所增購部分,產權歸其所有者外,如有損壞且未達使用年限,應由廠商負責修復或依比例配合
    部分經費更新。



八、廠商除應配合衛生局、教育局抽查(檢)外,並應接受 學校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如有缺失,應立即確實改善。 



九、學校得依規定向參加師生收取午餐費用,廠商依合約規  定檢據向校方請款。



十、學校午餐採行委外方式辦理,應將實施計劃、評選辦法、  投標須知及補充說明,契約書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 定辦理並報府備查。



十一、學校如以最有利標方式辦理決標,關於招標文件規格、資格、評審標準及契約之訂定,學校應本於權責,視個案實際情形,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六條、第三十六條、
      第三十七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及「最有利標評選辦法」、「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等相關規定,並參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頒之投標須知
      及勞務採購契約範本自行核處。



十二、學校得將午餐委外工作委託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辦理,並成立午餐管理委員會監督其運作。



十三、午餐委外工作應簽訂書面契約,並載明雙方權利義務關係,合約以一年為原則,期滿由學校或午餐管理委員會辦理評鑑,其辦理績效優良者,得與原廠商續約或重新辦理
      評選委託,惟續約以一次為限。



十四、本要點自發布日實施。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