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17:3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警察局所屬各單位公積金收支處理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10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澎警會字第1033110160號 函
法規體系: 警政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為提高團隊精神,順利推展業務,鼓勵員工士氣,增進同仁情誼,並使本公積金之使用及管理達公平、公正、公開之目的,特訂定本原則。


二、公積金之內容:
    以單位名義所得之團體獎勵金、慰問金、加菜金、工作補助費、利息及其他收入,均應納入公積金管理。


三、公積金之使用:
 (一)與單位業務有關之各項公關費,不得以個人名義餽贈。
 (二)三節慰勞同仁,以各節前一個月仍在職之同仁為限(含司機技工、工友及臨時人員)。
 (三)迎新送舊、文康活動、餐敘、慶生會等及其他與單位全體同仁福利有關之支出。
 (四)現職員工本人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配偶之父母死亡、傷病住院等各項慰問。
 (五)現職員工本人或配偶生育、員工本人或子女結婚之禮金(品)。


四、公積金之核支:
    公積金如轉發個人,應依所得稅法規定納入個人所得歸戶及依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扣繳補充保險費。


五、公積金之核銷:
    公積金之支用應依規定覈實檢據核銷。


六、公積金之管理:
    各單位公積金之帳務處理應指定專人辦理,以簡易帳簿依收支順序逐筆列帳,並將收支狀況按月公開(告)於所屬人員知悉。


七、公積金之稽核:
    有關公積金原始憑證及帳冊應依會計法規定期限保存10年並列入移交。


八、公積金之督考:
    本局督察單位就各單位公積金收支及管理情形,列入內部管理事項督考。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