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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14:3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衛生保健志願服務獎勵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6 月 1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4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澎衛企1113301523 號 函
法規體系: 衛生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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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志願服務法第十九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二、本要點之適用對象:以在本縣從事醫藥衛生、疾病防治、預防保健、食品衛生、社區健康、醫院服務、全民健保或其他有關衛生保健業務之志願服務工作者暨衛生保健志願服務運用單位等。

三、志工暨志工運用單位獎勵事績如下:
(一)志工:於本縣之衛生保健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從事志願服務工作滿三年以上,且服務時數累計達六百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並經運用單位考核具良好績效者。
(二)運用單位:本縣衛生保健志願服務運用之機關、公私立機構或經政府立案之團體,成立滿三年以上之志工團隊,且志工人數達二十人以上,經本縣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評鑑成績優良者。

四、志工符合第三點之規定者,得填具申請獎勵事蹟表(如附表一),併同相關之証明文件,於每年二月底前送運用單位,逕予審查並造冊(如附表二),於每年三月底前送本局辦理。
運用單位評鑑作業,由本局依志願服務法第十九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於年度內擇期辦理,其評鑑實施計畫由本局另訂之。

五、績優之志工經本局審查符合本要點獎勵條件,頒發志願服務奉獻獎獎狀,並以公開儀式表揚之。
績優運用單位,由本局依評鑑等級頒發獎狀,並以公開儀式表揚之。

六、凡經運用單位推薦之績優志工,其服務績效達「澎湖縣志願服務獎勵辦法」暨衛生福利部頒定「衛生福利志願服務獎勵辦法」、「志願服務獎勵辦法」之獎勵標準者,得優先推薦參加該三項表揚活動。

七、衛生保健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推薦志工之名額,以不超過該單位服務滿三年以上志工人數之五分之一為原則。

八、本縣志工志願服務奉獻獎之頒授,每人以一次為限。

九、運用單位所填送之各項推薦資料,經查明有不實者,由本局公告撤銷,追回獎狀並依相關規定辦理。

十、本要點所推薦之志工及運用單位之評鑑作業,由本局組成評審小組評選之。

十一、運用單位如有下列所述之情況,本局將輔導促請改善,若於三個月內未見改善者,本局得視情況暫停該志工隊之運作:
(一)當年度連續三次未依時間規定繳交志願服務相關報表者。
(二)當年度本局辦理之聯繫會報無故缺席者。
(三)所屬志工之志願服務紀錄冊核發率低於百分之八十五。(依當年度十二月底的資料為依據)
(四)未為所屬志工辦理意外事故保險。
(五)連續兩次評鑑成績評列丙等者。

十二、運用單位檢視團隊之組織與運作,若發現無法落實籌組之目的,亦可函請本局暫停運作。
凡暫停之運用單位一年內未重新提出申請運作者,視為退出本縣衛生保健志願服務隊。

十三、本要點奉鈞長核可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