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14:2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衛生局暨衛生所學生實習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5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澎衛企字第0940003998號 函
法規體系: 衛生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目的:提供大專院校之申請、安排及輔導學生之醫療保健、公共衛生實習,使其增加理論與實務配合之經驗,進而提高專業素養,培育醫療保健及公共衛生人才。

二、受理實習之類別:涵括衛生局(所)掌理之醫療、衛生保健、公共衛生等業務範疇為限。

三、受理申請時間及程序
    (一)時間:凡欲申請來本局實習之學校,須於實習一個月以前提出
        申請。
    (二)程序:申請之學校應備函推薦,逕向本局提出申請,並將審核 
        結果通知申請學校,一概不受理實習生個人申請。
三、本局(所)受理實習之名額,以申請之相關學系1-2名為原則,如特殊情況時,可視需求酌予增加。倘若同一時段有數個申請單位
    ,則以申請時間之優先順序擇訂之。
五、實習時間限制:
(一)見習:屬觀摩學習性質,期間不得超過1週為原則,如因實際需要得延長之。
(二)實習:屬委託訓練性質,期間不得超過2個月為原則,如屬專案計畫性質得延長之,並由申請校方提供實習課程和安排指導老師協助輔導。

六、本局(所)對實習學生,於實習期間之表現及學習成績應作成紀錄,  其格式由申請學校提供之。

七、實習學生注意事項:
(一)實習場所:由本局視申請實習之學系,彈性安排。
(二)實習學生出勤考核標準,如同本局(所)員工之規定;並由實習單位主管負責管理。
(三)實習學生於實習期間,應接受實習負責人之指導,並遵守本局相關規定,如有違反規定以致影響業務正常作業者,得通知學校終止實習。
(四)實習學生如因故無法出席者,應依規定事先辦理請假手續,  不得無故缺席;且請假不得超過實習時數之五分之一,超過者實習成績以零分計算;請假單格式(如附件1)。
(五)實習期間本局(所)一律不收費用,唯其住宿、膳食、交通、學生保險及其它生活必須事項,均由實習學生自理;另實習期間個人在外之行為及安全問題,由實習生自行負責。
(六)非經實習指導人員同意,實習學生不得將公務資料攜出使用。
(七)實習學生對於本局(所)之各項儀器設備應愛惜使用,若無故蓄意損壞,由行為人或校方負賠償責任。
(八)實習生在本局(所)完成實習後,於實習期限結束前一星期填寫實習報告乙份(如附件2),如校方有規定實習心得報        告內容,則以學校之格式為準繳交即可。
(九)實習報告之內容若要對外發表,需經本局(所)同意。
(十)學校得為學生辦理意外事故保險,並於合約書內說明。

八、本要點經首長核可後實施,修正亦同。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