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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14:2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澎湖縣政府文化局展覽場地使用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12 月 01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澎文演字第 1043702239 號 函
法規體系: 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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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澎湖縣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供藝術品展出,提高藝術創作及欣賞水準,並充分使用展覽場地,特訂定本須知。


二、本局展覽場地以中興畫廊、文馨畫廊為主,中興畫廊主要展出對象為團體,文馨畫廊主要展出對象為個人或雙人展。


三、本須知所稱藝術品包括平面或立體之美術品及文物兩大類,非關藝術之展覽宣傳、商品、聚會性質等,不予受理。


四、本局展覽分為申請展覽、邀請展以及巡迴展三種。


五、申請展覽:
 (一)申請展覽者,請填具展覽申請表格和光碟片或照片辦理手續。
 (二)申請展覽應繳審查資料如下:
      1.個展:展出作品之光碟片或照片五張。
      2.聯展:二人至五人-每人作品光碟片或照片三張。六人至十人-每人展出作品光碟片或照片二張。十人以上-每人展出作品光碟片或照片一張。
      3.團體:按照聯展規定辦理。
 (三)申請展出者,申請資料務請於展出前一至二年之間提出。
 (四)本局每年原則四月份召開審查會議,由本局成立綜合評議小組參與審查。審查結果由本局函復申請人。專案者不在此限。
 (五)申請展覽經排定展出日期,未能展出者,請於三個月前以書面通知本局取消檔期,否則二年內不得再度申請。
 (六)凡個展未滿二年不得再度申請。
 (七)申請展覽具有下列條件者免予審查,由本局排定檔期展出:
     1.曾在歷史博物館、國家畫廊舉行個展,備有證明文件者。
     2.曾在省、市立美術館舉行個展,備有證明文件者。
     3.曾任全國、省市美展之評議委員或評審委員,備有證明文件者。
     4.曾獲全國或省市美展列入前三名或永久免審查,備有證明文件者。
 (八)申請展覽應遵守事項如下:
     1、展出時間:中興畫廊-每週三至週五下午二時至五時,晚上六至九時,每週六、日上午九時至十二時,下午二時至五時,每週一、二館。文馨畫廊-每週三至週日
        上午九時至十二時,下午二時至五時,每週一、二休館。
     2、展示會場宜避免擺設花圈、花籃,為維護場地清潔,請於開幕五日內自行撤除。
     3、會場佈置由展出者自行負責佈置,本局協助之。
     4、會場之佈置須於展出前1日完成,展品應於展覽結束次日自行拆卸領回,並將現場恢復原狀,展品逾期未領回,本局不負保管責任。
     5、展出者應依本局規定及管理人員之指導使用場地,如不依規定或指導使用,致受損壞者,展出者應予賠償。
     6、展出作品不得標價及其它方式之商業行為,如有違反者,三年內,不接受該團體或個人展之申請。
     7、展出場地內,除懸掛作品及其說明資料外,不得張貼與展覽無關之宣導資料。
     8、展出藝術之包裝、運送、保險,由展出者自行負責。展品若損壞、遺失,本局不負賠償責任。但本局人員如有失職情事,應予以追究行政責任。
     9、請柬、海報由本局製作,若展出者自行印製需經本局審查通過。
     10、凡設籍澎湖地區民眾之個展或雙人展,可申請本縣財團法人澎湖縣文化基金會獎勵(補助)藝術創作實施要點辦理補助。
     11、展出借用本局物品時,應洽服務台借用掣據,並於卸展時清點歸還,有損失時應予賠償。 


六、邀請展覽:本局得視實際需要辦理各項邀請展覽。


七、巡迴展:
  (一)為提昇本縣藝術水準,本局亦接受各縣市文化局(中心)及其他社教單位所推薦之各類巡迴展。
  (二)巡迴展之請柬、海報、宣導簡介、運送裝裱、保險,由各單位協議分攤。


八、本局對各種展出之藝術品經展出者同意,得攝影、錄影及印製專輯。


九、本須知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補充之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