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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20:0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圖書館暨澎南圖書分館班級借閱證申請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5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澎文圖字第號 函
法規體系: 文化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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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為推廣本縣學童閱讀風氣,培養良好閱讀習慣,並充分利用圖書館資源,特訂定本須知。


二、對象:
本縣所屬國民小學及公私立幼兒園,以班級為單位,由班級導師代表申請。


三、方式:
由班級導師填具申請單,憑教師服務證明及身分證件正本向縣圖書館或澎南圖書分館提出申請。


四、辦法:
(一)借閱圖書以班級閱讀推廣使用為原則。
(二)每張班級借閱證可借閱圖書30冊,期限30天,得續借1次,期限30天,借閱圖書以縣圖書館及澎南圖書分館館藏為主。
(三)班級借閱證期限為一年,期滿前一個月內,憑教師服務證明及身分證件正本向申請館辦理驗證,完成驗證後得繼續使用,效期以一年為原則。申請人如無使用需求,
    請向縣圖書館或澎南圖書分館辦理終止,並繳回借閱證。
(四)請申請人善盡保管責任,協助宣導學童愛惜圖書,並需負責損壞、遺失等之賠償責任,賠償辦法及逾期罰則比照澎湖縣公共圖書館借閱簡約辦理。
(五)班級借閱證如遺失,請立即向縣圖書館或澎南圖書分館辦理掛失或補發,補發手續為工本費50元。若因未掛失或轉借而發生冒用情事,所發生損害由原持有人負責。


五、本須知經局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補充之。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