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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15:4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圖書館圖書資料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3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澎文圖字第號 函
法規體系: 文化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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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妥善保管及使用本館圖書資料,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圖書資料,包括各類書籍、雜誌、刊物、圖書附件及各式錄音帶、錄影帶、影片、光碟片等。


三、為使圖書資料妥善管理運用,及使民眾利用方便,特設置本館,並由本館指定專人負責管理。


四、本館對凡屬文化局自行編印、訂購、外界贈送或其他來源之書籍除應登載於登錄簿、編製目錄,及定期發布新書通報外,並應建置圖書管理系統,以利管理。


五、圖書資料應依其性質分類編目,並於圖書管理系統中建檔,以提供讀者線上查詢使用。


六、圖書資料編目依中國圖書編目規則辦理。


七、各類書籍之相關資料,均應黏貼在該書之扉頁或其他適當位置,並加蓋圖書專用戳記。


八、圖書資料經採購人員點收、登錄後,始得提供閱覽或借閱,資料上架管理依下列規定:
(一)圖書資料製作登錄號條碼黏貼於封面或封底;書碼(索書號)黏貼於書背上,排架依索書號分類大小,由左至右,由上而下依序排列。
(二)圖書附件及其他各類資料得視情況設置專區,依序排列。


九、圖書管理人員應隨時將圖書新增、借出、歸還、銷毀等資訊輸入圖書管理系統,俾利查詢、列印及管理。


十、圖書資料之借閱流通,應登錄、建檔、每月定期統計,並將報表陳核。


十一、圖書資料典藏環境應注意防潮、防蟲、通風、溫控等因素。


十二、圖書資料依下列年限規定保存:
(一)字辭典、百科全書、法規、年鑑等具有參考價值之工具書,永久保存。
(二)本局各項出版品永久保存。
(三)具有學術參考價值之期刊永久保存。
(四)供閱之報紙擇要保存一個月。


十三、圖書資料若有下列情形得予淘汰:
(一)逾保存年限者。
(二)資料過時或內容錯誤者。
(三)缺頁、書脊綻開、紙張脫落等破損無法修補致影響閱讀者。
(四)舊版有新版可替代,且不影響使用需求者。
(五)基於空間考量且不影響使用需求及資料完整性之圖書複本。
(六)外借遺失汅損或逾期催還無法追回之圖書。


十四、圖書資料應定期辦理館藏清點及報廢。


十五、圖書資料逾保存年限或符合淘汰情形者,得視情況定期或不定期簽報核准後予以報廢,經報廢者應於目錄、登錄簿及圖書管理系統之相關備考欄內註明。


十六、本要點奉局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