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重大觀光活動,帶動觀光產業發展,特設置澎湖縣觀光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據預算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準用同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基金為附屬單位預算特種基金,以本府為主管機關,本府旅遊處為管理單位。
第 3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捐贈及補助收入
二、文創商品開發、授權及推廣收入。
三、本基金孳息。
四、政府投資。
五、其他收入。
第 4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辦理各項觀光行銷活動費用。
二、文創商品開發推廣費用。
三、基金之業務管理費用。
四、其他有關辦理促進觀光發展所需費用。
第 5 條
本基金應於縣庫開立專戶存管。
第 6 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執行及決算編報,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7 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第 8 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循預算程序解繳公庫。
第 9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