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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17:4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鼓勵火化塔葬補助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5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府民殯字第10406008801號 函
法規體系: 民政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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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遏止澎湖縣(以下簡稱本縣)民間濫葬及公墓用地難求問題、維護土地及環境資源,改善民間喪葬習俗,鼓勵民眾以火化塔葬替代以往土葬方式,特訂定本要點。



二、死亡時設籍本縣達六個月以上之居民(嬰兒死亡不在此限),得申請本補助。



三、凡經火化後安置於納骨堂(塔)者,每名(具)核發補助新臺幣一萬元。



四、申請人於事實發生後六個月內(因特殊事故無法於六個月內申請而持有證明者,得自進塔後一個月內)填具申請表(附件一)逕向戶籍所在地之鄉(市)公所申請。



五、應檢附證明文件:
(一)申請人身分證或戶籍資料(如無法證明為親屬關係者,須檢附負責辦理死亡者喪葬事宜證明文件)。
(二)死亡者除戶戶籍謄本。
(三)火化(葬)許可證或證明書正本。
(四)依法設立並經公告啟用納骨堂(塔)進塔證明書正本(須蓋印信或圖記若為私立者須負責人簽章及書明電話,若為家族式納骨塔需檢附建築執照及使用執照影本)。安置於
    本縣軍人公墓者,申請人須出具未曾受公費處理或補助之切結書。
(五)申請人存摺影本。



六、本要點經費由本府民政處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七、鄉(市)公所受理申請後,於申請表內審核結果欄初核處核章,符合補助者,將申請表及應附文件、申請人簽具之領款收據(附件二)備文函報本府複核,經審定合格後核發。



八、申請補助之案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府得撤銷已核准之申請案並追繳補助金:
(一)曾獲本補助,嗣後又將該火化後之遺骨實施土葬。
(二)重複申請或同一案件已由其他機關(單位)公費處理獲補助。
(三)虛報或浮報申請案件數量。
(四)檢附之證明文件不合規定或為偽造且經查屬實。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