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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23:2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簽證案件抽查作業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7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府建管字第1040843775號 函
法規體系: 建設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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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提高行政服務效率及建築設計品質,並推動行政與技術分立制度,加速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審核時效,依內政部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項目審查及簽證項目抽查作業
    要點,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所稱建造執照包括第一次核發之建造執照及變更設計二類。本原則所稱「不符規定」係指違反建築法規定或基於建築法所發布之命令或違反本縣都市計畫、非都市土地
    使用管制規則有關規定者。


三、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案件每單月五日前,由澎湖縣政府(以下稱本府)造冊列出前二個月建造執照應辦理抽查之案件,並依下列比例辦理抽件作業:
   (一)五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每十件抽查一件以上,餘數增加一件。未達十件,抽查一件。
   (二)五層以下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每十件抽查二件以上,餘數增加一件。未達十件,抽查一件。
   (三)六層以上至十四層之建築物每十件抽查二件以上,餘數增加一件。未達十件,抽查一件。
   (四)十五層以上建築物每十件抽查五件以上,餘數增加一件。未達十件,抽查一件。
  設計人或起造人於抽查案件以外,自行提出抽查者,本府得依本原則辦理。
  抽件作業完成後於當月第三周(遇假日順延)辦理審查。


四、為辦理本抽查作業,本府得成立澎湖縣建造執照雜項執照抽查複核小組,成員為本府主管建築單位、建築師公會代表及其他專業技師公會代表或團體,辦理抽查及受理復核
   作業;建築師公會代表及專業技師公會代表對於所抽查案件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必要時得邀請起造人、設計建築師或技師列席。


五、簽證案件經抽查後,相關文件或圖說檢附不齊全,內容不一致或建築設計有不符附表一項目之相關規定情形經設計人說明後仍不符者,由本府逐項對設計建築師予以
    記點一次。


六、簽證案件經抽查後,專業工程部分專業技師不符附表二項目之相關規定情形經設計人說明後仍不符者,由本府逐項對該簽證技師(或簽證之建築師)予以記點一次。


七、簽證案件於施工中或領得使用執照時,經本府發現簽證項目不符規定,經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依本原則規定辦理。


八、本原則記點以一年(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累計期間,並依下列方式分別處理:
   (一)依第五點規定,一年內累計記點達十點以上,該設計建築師之當年度設計案件,需親自至本府說明後始准核照,並得指定抽查該設計建築師下一年之設計案件。
   (二)依第五點規定,一年內累計記點達二十點以上,得將該設計建築師提送本縣建築師懲戒委員會依建築師法相關規定辦理。
   (三)依第六點規定,一年內累計記點達二十點以上,或記二點以上之案件達八件者,將該結構專業簽證技師依技師法規定移送主管機關辦理。
   (四)每年累計記點結果,由本府函知建築師及相關專業技師公會及各縣市建築主管機關,並公布本府建設處網站。
  前項查核記點方式,每三年得依實際作業情形檢討之。


九、經抽查有重大缺失情形發生者,除予記點累計外,如違反建築法、建築師法及相關規定,經抽查復核小組決議後,提送本縣建築師懲戒委員會依建築師法相關規定辦理。


十、簽證案件經抽查後,除文件或圖說有非屬不符規定之資料誤植情形,得申請資料更正外,其餘有第五、六點情形,經通知改正如有異議者,設計人或專業技師應於接獲本府
    發文通知日起十五日內檢具舉證資料申請復核審議或一個月內辦理變更設計,本府主管建築單位應於受理復核審定後或召開會議十日內將復核結果通知申請人及起造人,
    申請人對於復核結果仍有異議時,由本府於七日內報請內政部處理。
    前項屆期或復核後仍未辦理變更設計者,本府得依建築法、建築師法及相關規定辦理,並不得申報工程勘驗及竣工查驗。申復內容尚未釐清結果前,亦同。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