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協助幼兒獲得適當之托育,減輕家庭負擔,促進幼兒身心健康與平衡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幼兒(家長)托育津貼補助內容及標準:
(一)補助對象:就托於澎湖縣(以下簡稱本縣)核准設立之公私立幼兒園有下列各款之一者:
1、本縣列冊低收入戶之幼兒。
2、寄養家庭幼兒。
3、領有本縣困苦失依幼兒生活扶助者。
(二)補助標準:
1、每名幼兒每月補助新臺幣(下同)一千五百元。但實際繳費額未達一千五百元者,依其實際繳費額補助之。
2、已領有本府或本縣各鄉(市)公所相關幼兒補助者,其補助金額未達一千五百元者,再補助其差額;若補助額已達一千五百元者,不再補助。
3、申請程序:由幼兒之父母、監護人或有關人員填具申請表並檢附下列文件,於每年三、六、九、十二月按季向幼兒就讀之公私立幼兒園提出申請。
(1)申請書(附件一之一及附件一之二)
(2)低收入證明或困苦失依證明文件正本。
(3)幼兒園繳費收據正本。
(4)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5)領據。
(6)印領清冊(附件二)。
(7)申請人存摺封面影本。
(8)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4、各公私立幼兒園收齊前目之一至之八申請文件後,應即初步查核其申請文件是否齊全,符合資格者依下列方式函送本府辦理:
(1)本縣各鄉(市)及私立幼兒園應檢具所有申請文件。
(2)本縣立各國小附設幼兒園檢具印領清冊影本及領據。
5、經本府覆核符合規定者,應撥款予各公私立幼兒園,轉發各申請人,或由本府直接撥款予申請人。
三、申請人如有虛偽不實或重複申請之情事,本府得追回其已請領之金額,並不再受理申請。如有涉及刑事責任者,並移送法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