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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1 03:1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辦理托育補助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7 月 2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府教國字第1060904865號 函
法規體系: 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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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協助幼兒獲得適當之托育,減輕家庭負擔,促進幼兒身心健康與平衡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幼兒(家長)托育津貼補助內容及標準:
 (一)補助對象:就托於澎湖縣(以下簡稱本縣)核准設立之公私立幼兒園有下列各款之一者:
    1、本縣列冊低收入戶之幼兒。
    2、寄養家庭幼兒。
    3、領有本縣困苦失依幼兒生活扶助者。
 (二)補助標準:
   1、每名幼兒每月補助新臺幣(下同)一千五百元。但實際繳費額未達一千五百元者,依其實際繳費額補助之。
   2、已領有本府或本縣各鄉(市)公所相關幼兒補助者,其補助金額未達一千五百元者,再補助其差額;若補助額已達一千五百元者,不再補助。
   3、申請程序:由幼兒之父母、監護人或有關人員填具申請表並檢附下列文件,於每年三、六、九、十二月按季向幼兒就讀之公私立幼兒園提出申請。
       (1)申請書(附件一之一及附件一之二)
       (2)低收入證明或困苦失依證明文件正本。
       (3)幼兒園繳費收據正本。
       (4)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5)領據。
       (6)印領清冊(附件二)。
       (7)申請人存摺封面影本。
       (8)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4、各公私立幼兒園收齊前目之一至之八申請文件後,應即初步查核其申請文件是否齊全,符合資格者依下列方式函送本府辦理:
      (1)本縣各鄉(市)及私立幼兒園應檢具所有申請文件。
      (2)本縣立各國小附設幼兒園檢具印領清冊影本及領據。
   5、經本府覆核符合規定者,應撥款予各公私立幼兒園,轉發各申請人,或由本府直接撥款予申請人。



三、申請人如有虛偽不實或重複申請之情事,本府得追回其已請領之金額,並不再受理申請。如有涉及刑事責任者,並移送法辦。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