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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1 01:4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補助所屬國中小學推展棒球運動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10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府教體字第1040907955號 函
法規體系: 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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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管理及運用民間企業團體捐助經費,推展棒球運動及培養優秀人才。



二、補助對象:本府所轄棒球推廣重點學校。



三、補助標準:
  (一)行政費:每年每隊補助新臺幣一萬元整。
  (二)參賽及訓練費:參加縣內春、夏、秋、冬棒球聯賽、教育部舉辦週末棒球對抗賽、全國聯賽地區軟式、硬式棒球比賽成績作為補助赴縣外比賽參考依據,申請補助
        最高金額新臺幣十二萬元;各隊可視需求規劃集訓、移地訓練,申請補助最高金額新臺幣十萬元;參加全國性國手選拔賽、全國學生棒球聯賽榮獲前三名,補助全隊
      (報名名單為主)出國比賽,申請補助最高金額新臺幣五十萬元。



四、補助項目:本補助款項限於器材購置、藥品、選手營養費、參賽交通、住宿、服裝、保險等項目。



五、申請方式:
   (一)行政費:於每學年開始後二個月內,由各重點學校檢附年度培訓計畫 (含經費概算表)報府申請。
   (二)參賽及訓練費:於比賽或訓練前一個月內檢附成績證明或訓練經費申請計畫(含經費概算表),送府辦理。



六、申請補助經費應事先擬定計畫(含經費概算表),送經本府完成核定程序後,檢同領據送本府辦理請撥,並在計畫執行完竣後三週內,檢附相關結報證明單據資料辦理結報
    事宜,原始憑證應按序編號裝訂成冊。如購置公務財物使用年限二年以上或金額超過一萬元者,應列入財產管理,如未達此項標準者,則列為物品管理。



七、本府得隨時檢討各校推展棒球運動績效及抽查補助經費支用情形,如有績效不彰、停止培訓及經費未依補助用途開支等情形時,得停止補助。



八、本要點所需經費來源為民間之指定捐助,所需經費來源如有不足,以年度
    累積之指定用途捐獻賸餘為限,年度若有賸餘,則結存至下年度繼續使用。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