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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1 01:2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特殊教育心理評量教師培訓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11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府教社字第1040910004號 函
法規體系: 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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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建立特殊教育心理評量教師(以下簡稱心評教師)管理機制,發揮教師觀察、評量學生之專業能力,並在適當的情況下,藉重各項評量工具與
    評量方法,評析學生生理與心理等各方面之能力;並強化澎湖縣(以下簡稱本縣)特殊需求學生鑑定安置工作與轉銜服務,以提供學生最適切及最少限制之教育安置環境,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特殊教育心評教師,係指初階心評教師、進階心評教師二類而言。



三、本縣所屬各國中小暨幼兒園任教於各類特殊教育班之特教教師(含代理一學年以上),皆有參與初階心評教師培訓之義務。若於任職兩年內皆無參與相關培訓,函知其
    所屬學校,協助其參與培訓,並列為特教評鑑或考核之項目。



四、本縣心評教師分為二級:
  (一)初階心評教師:具備下列任一資格者,得申請為本縣初階心評人員:
     1、國內外大學相關系所組〈特殊教育、輔導、心理等〉畢業,具備心理評量或測驗診斷專長,且為本縣合格正式教師。
     2、在外縣市已接受培訓並認證為該縣市鑑輔會心評教師。
  (二)進階心評教師:具備下列條件者,並經進階心評人員推薦,由特殊教育鑑定輔導委員會審核通過者。應列為本縣進階心評教師:
     1、擔任初階心評教師工作二年以上,且評量個案累積達十五人次以上者。
     2、施測魏氏個別化智力測驗人數達十人次以上者。



五、各級心評教師工作內容如下:
  (一)初階心評教師:
     1、參加本縣每學年所辦理之初階人員應出席之評量研習。
     2、完成特殊教育鑑定中心指派所屬特殊教育導輔區內之疑似特殊教育學生診斷評估工作。
     3、完成本縣疑似特殊教育需求學生綜合研判彙整表。
     4、必要時應列席施測個案鑑定安置綜合研判會議。
     5、需協助本縣資賦優異學生鑑定個別施測工作。
  (二)進階心評教師:
     1、參加本縣每學年所辦理之進階人員應出席之評量研習。
     2、完成本縣鑑輔會指派之疑似特殊教育學生診斷評估工作。
     3、覆核本縣鑑輔會指派所屬特殊教育輔導區內疑似特殊教育需求學生綜合研判彙整表。
     4、應列席所屬輔導區內疑似特殊需求學生鑑定安置綜合研判會議。
     5、需協助本縣資賦優異學生鑑定個別施測工作。
  (三)各階段心評教師原則上以服務校內學生為主,必要時,得協助他校心評工作之進行。



六、心評教師參與特殊教育學生評量鑑定工作需依鑑輔會確認後,方得支領施測費、差旅費。



七、獎勵:
   (一)進階心評教師執行特殊教育學生心理評量鑑定工作表現優異者,於每學年結束由鑑輔會提報縣府核予敘獎獎勵,嘉獎乙次。
   (二)擔任澎湖縣特殊教育輔導分區中心業務承辦工作表現優異者,於每學年結束由鑑輔會提報縣府核予敘獎獎勵,嘉獎乙次。
   (三)進階心評教師得擇優遴聘為本縣特殊教育輔導團輔導員或參與特殊教育參訪,並得由本府擇優推薦為本縣優良特殊教育人員。



八、各級心評教師考核事項如下:
   (一)心評教師進行特殊教育學生心理評量鑑定工作知有利益衝突者,應即自行迴避。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意圖其本人關係人之利益。如經查證屬實,提請本縣
       鑑輔會鑑定工作小組,取消其參加鑑定關係人之錄取資格,並移請所屬單位列入該師成績考核辦理。
   (二)心評教師應嚴守證照守則,確實遵守心評人員之專業倫理,所有測驗須經研習後方可施測個案,並在教育單位內施測。
   (三)每校得推薦至少教師一人參與本縣心理評量教師培訓,以利本縣特殊教育工作之推行。
   (四)初階心評人員未盡本要點相關職責,由本府函請校方加強督導。
   (五)進階心評教師一年內皆未協助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工作或施測結果未盡理想;則降為初階心評教師,並得由鑑輔會重新認定其資格;若有因故核准留職停薪者,則
       不受此限制。
   (六)心評教師參加各項心理或教育測驗研習與特殊教育學生評量鑑定工作,以不影響心評教師之學校工作為原則,必要時,由鑑輔會統一彙整後,透過行政程序核發公假派代。
   (七)若參加外縣市之各項心理或教育測驗研習,可列印特教通報網之研習時數或證書或可茲証明之文件,供日後認證使用。
   (八)初階心評人員一學年至少參加相關各項心理或教育測驗研習時數六小時以上;進階心評人員一學年至少參加相關各項心理或教育測驗研習時數十二小時以上。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