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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1 03:2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獎勵裁併國民中小學學生勤學獎助學金補助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1 月 12 日
※本次發布之條文全部或部分尚未施行(實施),施行日期:民國 105 年 02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府教國字第1050900331號 函
法規體系: 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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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體恤澎湖縣(以下簡稱本縣)二、三級離島裁併後之國民中小學學生每日乘船通勤就學辛勞,以獎勵其勤學奮發之精神,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縣二三級離島裁併後之國民中小學學生因故需居住於原戶籍地,並當日乘船通勤往返就學,其獎助學金由本府編列專款補助。



三、補助對象及條件︰
    (一)九十九年八月一日前出生且設籍本縣已裁併國民中小學之二三級離島之學生,均得提出申請,九十九年八月一日以後出生或戶籍曾遷出者,不具申請資格。
    (二)申請人須出示每日乘船證明始符獎助學金領取資格。
    (三)同一年級補助二次獎助學金為限,復學或重讀之學生不得重複申請。



四、申請時間:
    (一)合於補助資格學生均得於學期開學後提出申請,上學期九月底前、下學期三月底前,逾期未申請視同放棄。
    (二)申請時應檢附全戶戶籍謄本、學生證影本(或在學證明)、搭乘船隻之相關證明文件、家長印章、家長郵局或銀行帳號存摺影本。



五、獎助學金補助額度:
    (一)二級離島:設籍於桶盤、虎井、吉貝、鳥嶼、望安、將軍、七美等離島之學生,每學期補助新臺幣三萬元整,每學年度補助新臺幣六萬元整。
    (二)三級離島:設籍於員貝、大倉、花嶼、東嶼坪、西嶼坪、東吉等離島之學生,每學期補助新臺幣三萬伍千元整,每學年度補助新臺幣七萬元整。



六、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
    (一)每學期申請時間結束後,由本府教育處組成審查小組,依申請人所附申請文件進行資格審查作業。
    (二)符合補助資格者,由本府教育處彙整申請人相關文件進行後續獎助學金請撥事宜。
    (三)不符補助資格者,由本府教育處函復申請人。



七、經費請撥程序:
    由本府教育處彙整符合資格之申請人相關文件後,移請本府主計處辦理經費請撥事宜並逕付申請人帳戶。



八、請領本獎助學金者不得再申請「澎湖縣補助離島國民中小學學生就學交通費補助要點」所訂交通、生活補助費。



九、本要點經費來源由縣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