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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1 03:3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所屬國民中小學空餘空間活化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3 月 01 日
※本次發布之條文全部或部分尚未施行(實施),施行日期:民國 105 年 03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府教國字第1050901354號 函
法規體系: 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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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澎湖縣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學校)妥善運用校園空餘空間,規劃多元活化用途,以提升教育品質、整合資源及有效活化利用
    之目的,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空餘空間,指參考教育部國民中小學設備基準推算後認定之學校可供作其他用途之空間。



三、學校辦理空餘空間活化時,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安全第一:校舍開放使用,應以校園安全為首要,如租(借)用於其他單位,應為具使用執照且無安全疑慮之建物,倘空餘空間已逾使用年限且有安全疑慮應提報拆除,
       以確保安全。
 (二)教學為先:空餘空間活化,應以教學為優先,維護學生受教權益。
 (三)彰顯公益(永續發展):應符全縣性重大政策及區域發展需求,另秉持弱勢人文關懷,積極考量滿足其需求,且以具公益性、公共性之用途者為限。
 (四)雙贏互惠:考量校園學習活動與活化利用方案之人員及活動屬性之不同,妥適規劃出入動線及活動空間,避免彼此干擾、促進雙方良性互動。
 (五)使用付費:秉持使用者付費為原則,空餘空間活化利用應依各校場所開放使用及管理規則減免或酌予計收使用費及水、電費等相關費用。



四、學校辦理空餘空間活化用途如下:
(一)幼兒教育:如公私立幼兒園及幼托機構等。
(二)社會教育機構:如社區大學、圖書館、文物陳列室、科學教育館、童軍場所等。
(三)配合教育政策或計畫設置相關資源中心或機構:如新移民學習中心、樂齡學習中心、成人教育中心,終身學習中心、樂活運動站、偏鄉學校數位機會中心、能(資)源
     教育中心、教師研習中心、      特教資源中心、技藝教育中心、增置特色教室、理念學校等。
(四)課後輔導或協助弱勢者之教育用途。
(五)政府機關場所、大眾活動中心、非營利組織場所。
(六)藝文教育:如短期藝文展演、藝術工作室等。
(七)社會福利設施:如公私立立案社會福利機構、社區照顧關懷據點、老人福利中心、身心障礙日間服務中心等。
(八)青年創業籌備空間:僅限提供青年創業籌備討論空間,不涉及後續商業營利使用用途。
(九)其他與文教相關用途。



五、本府每年定期調查所屬學校空餘空間數,並公布空餘空間活化情形及相關租(借)用訊息。



六、學校應透過定期檢視、集中配置、評估用途等歷程,妥適運用空餘空間,發揮最大教育經濟效益。
(一)定期檢視校園空間多元活化利用情形、建立校舍安全耐震評估及建(使)照資料等建物履歷、更新空餘空間資料庫。
(二)配合年度班級數及教師員額數之核定、修建工程規劃案等,通盤檢視並調挪集中空餘空間,以利落實校園空間活化事宜。
(三)學校應籌組校園空餘空間活化小組(以下簡稱活化小組),在不影響教學及生活管理之原則下,依據可釋放空間條件,主動評估可供以教育性質為目的之多元活化
      利用方式,並統籌辦理研擬活化方案、辦理會勘及審核申請等各項活化利用事宜。
(四)學校得依據中長程教育發展計畫需求及強化發展學校特色課程,優先研擬學校空餘空間活化專案(含經費需求)。



七、學校辦理空餘空間活化,應先透過會勘場地確認需求、多元參與凝聚共識後辦理,其流程如下:
(一)學校接獲其他單位提出之租(借)用申請,應召集活化小組會同需求單位辦理會勘並審核申請書;基於公共利益需求與配合本府重大政策及社區發展,由本府相關局處
      引薦媒合之租(借)用活化方案,除依前開程序辦理會勘及審核外,並視需要由本府相關局處會同學校專案辦理。
(二)學校空餘空間租(借)用對象以登記有案之文教公益團體為優先,並以契約化方式辦理租(借)用。
(三)學校空餘空間租(借)用除配合政府政策外,其申請、審核、契約訂定及收費依「澎湖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澎湖縣立各級學校校園場所開放辦法」相關規定
      辦理。



八、學校辦理空餘空間多元活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本府專案辦理獎懲:
  (一)釋出空餘空間,提供作為落實本縣教育政策、發展學校特色課程及配合縣府重大政策、社會發展及社區需求等多元活化用途,積極配合或績效顯著,本府從優辦理敘獎。
  (二)有空餘空間隱匿不報或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辦理空餘空間多元活化,本府將予以檢討責任。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