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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10:5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縣政建設學位論文獎勵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08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府行規字第1131302565號函
法規體系: 通用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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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國內大學校院研究所研究生撰寫澎湖縣縣政建設或政策相關研究之學位論文(以下簡稱學位論文),提供具體、深入之專業研究成果及建議,供本府及所屬機關擬訂相關政策及執行參考,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獎勵對象為取得申請截止日前二年內之國內公立或私立大學校院研究所博士或碩士學位者 。

三、學位論文之獎勵以申請截止日前二年內撰寫完成之博士或碩士學位論文為限。

四、申請學位論文獎勵者,應於每年九月一日起至九月三十日止,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府為之:
(一)申請表。(如附件一)
(二)縣政建設學位論文研究計畫書。(如附件二)
(三)學位證書影本。
(四)經審定通過之學位論文紙本五份、電子檔 光碟一份,論文題目或內容須與澎湖相關 。
(五)抄襲比對報告。

五、學位論文獎勵案申請及審查程序如下:
(一)本府就申請人資格及提出之文件進行初審 。
(二)初審合格者,由本府聘請學者專家及本府人員組成評審會,依審查標準進行複審。
(三)本府將依複審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

六、前點複審審查標準之項目及評分權重如下
(一)文字通順占百分之十五。
(二)邏輯嚴謹占百分之十五。
(三)研究效益占百分之五十。
(四)註明引用資料來源占百分之二十。

七、學位論文獎勵金額如下:
(一)博士學位論文:新臺幣二萬元。
(二)碩士學位論文:新臺幣一萬元。

八、獲准獎勵者,應於書面通知日之次日起二十日內,檢附切結書,檢附切結書(如附件三)、授權使用同意書(如附件四)及領款收據(如附件五)向本府申請核發;逾期未申請者,視為放棄。

九、獲准獎勵而有下列情形之ㄧ者,本府應撤銷獎勵;已核發獎勵金者,並以書面追回已發給之款項:
(一)提出之學位論文與有關文件經查證有違反學術倫理之行為屬實。
(二)已獲其他機關團體獎勵或補助。
(三)不符合第二點或第三點規定。

十、獲准獎勵者應授權本府無償使用其學位論文內容及研究成果。

十一、獲准獎勵者,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十二、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行政處編列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