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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15:2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員工差勤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11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府人考字第1051405019號 函
法規體系: 人事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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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員工差勤管理,提高行政效率及服務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府員工。

三、本府員工刷卡規定如下:
 (一)本府員工除一級主管以上人員及經簽奉核定免刷卡者外,其餘員工每日上、下班應親自刷到、退。
 (二)每日需刷卡三次,未依規定刷卡到退者,視同未到退,刷卡時間如下:
1.上午上班:上午七時至八時十分。
2.下午上班:下午一時至一時四十分。
3.下午下班:下午五時三十分以後。

四、本府員工上下班時間之規定如下:
 (一)彈性時間:上午八時至八時十分、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一時四十分及下午五時三十分至五 
               時五十分。
 (二)核心時間:上午八時十分至十二時及下午一時四十分至五時三十分。
 (三)午休時間:上午十二時至下午一時三十分。
 前項彈性時間及核心時間,每日上班時數未達八小時者,應辦理請假手續,並以小時
 為計算單位,未滿一小時以一小時計,如未辦理請假手續者,以曠職登記。

五、本府輪班人員相關規定如下:
 (一)因業務特殊需要,各單位得排定輪班表。但更換負責排班人員,應簽會本府人事處辦理。
 (二)輪班人員彈性上下班時間均給予十分鐘;惟不得擅自更改輪班表之彈性時間,以免違反規定。

六、差假人員應先於差勤電子表單系統(以下簡稱差勤系統)申請,經主管核准完成差假程序後,始得離開辦公處所。

七、請假時間之計算:
 (一)全日請假:自上午八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
 (二)半日請假:
 1.上午請假:自上午八時至十二時。但當日下午採彈性上班時間人員,下午須上班滿四小時後始得刷卡下班。
 2.下午請假:自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但當日上午採彈性上班時間人員,上午須上班滿四小時後始得刷卡下班。
 (三)按小時請假,以「時」為計算單位,未滿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
 1.上班前請假者,一律依正常上班時間計算,無彈性時間之適用。
 2.上班後再請假者,採彈性上班時間人員,須上班滿應上班時數後始得刷卡下班。

八、申請公出者,須事先至差勤系統提出申請並經核准,不須刷卡到退。但公出時間涵蓋下班時間者,則須刷卡到退。

九、加班申請及刷卡規定如下:
 (一)加班應事先於差勤系統提出申請,下班後接續加班者,應於加班結束後刷下班卡。
 (二)下班後再行到府加班或假日加班者,請於到離時刷上、下班卡,差勤系統將自動勾稽加班時間,核給補休時數。
 (三)府外加班免刷卡,並俟加班後至差勤系統核實申請加班時數。

十、差假異常之處理方式如下:
 (一)曠職:補辦差假手續。
 (二)遲到早退:補辦請假手續,未補請假者,則以曠職論。
 (三)刷卡不一致:
 1.上班時數未滿八小時,補辦差假手續。
 2.當日確有上班,漏未刷卡者,至差勤系統申請補登忘刷卡時間、班別及註明事由。
 3.上午下班後,下午臨時請假致未能於上午刷退者,仍以忘刷下班卡處理。
 (四)差勤異常應於五日內(始日及例假日不計)至差勤系統提出相關申請,逾期致無法線上提出申請者,請簽奉單位主管核准後,移請人事處辦理。

十一、每人忘刷卡(含忘帶卡)申請次數上限為每月三次,每年累計不得超過十五次,超過規定次數者,應補辦請假手續,並將差勤資料將作為平時考核之參據。

十二、遲到早退應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不得以「忘刷卡」或忘記攜帶卡片為由申請補登不實到退時間。如經發現,該次遲到早退紀錄改以曠職登記,並依相關規定予以懲處。

十三、配發之感應刷卡片(視同公物)應妥慎保管使用,如有遺失、損壞或忘記攜帶,應於各刷卡時間內親至人事處登錄實際到退時間。

十四、未依規定時間親自辦理刷卡到退且未辦理請假手續者,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要點」規定,以曠職論,除予曠職登記外,並視曠職期間之久暫,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議處。

十五、感應刷卡片遺失或保管不當致損壞無法實施刷卡到退者,除依第十二點規定辦理外,並應即時向本府人事處申請補發,補發之刷卡片每片費用新臺幣一百元由申請人自行負擔。

十六、離職人員應於離職時將感應刷卡片繳回人事處,未繳回者視同遺失,並由人事處逕行註銷。如經註銷後始尋獲刷卡片者,不得據以要求退還補發費用。

十七、如遇停電或刷卡機損壞等無法正常運作時,統一改以紙本簽到退方式辦理,直至刷卡機恢復正常使用為止。

十八、本府人事處將不定期派員實地查核刷卡情形,如經發現有委託他人不實刷卡情事,委託人及受託人第一次均為申誡。同一年度內再發現者,則委託人及受託人每次記過一次,委託人並予曠職登記。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