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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1 03:2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國民中小學特殊教育班教師每週受課節數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3 月 30 日
※本次發布之條文全部或部分尚未施行(實施),施行日期:民國 106 年 08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府教社字第1060901647號 函
法規體系: 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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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國民中小學教師授課節數訂定基準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及澎湖縣國民中小學教師每週基本授課節數實施要點第十點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本縣國民中小學(含附設幼兒園)特殊教育班之專任教師、代理及代課教師。



三、本要點所稱特殊教育班包含集中式特教班、分散式資源班及巡迴輔導班。



四、各教育階段集中式特教班為包班制,設導師二人;其餘特殊教育班級得設導師ㄧ人。



五、國民中小學特殊教育教師(以下簡稱特教教師)每週基本授課節數如下:
   (一)國中集中式特教班導師十四節、科任教師十六節。
   (二)國小集中式特教班導師十六節。
   (三)國中分散式資源班導師十四節、科任教師十六節。
   (四)國小分散式資源班導師十六節、科任教師十八節。
   (五)學前特教教師十六節。



六、學校設有三班以上之特殊教育班者,得設置特教組長一人,特教組長之資格,以特教合格教師,具有實際特殊教育教學經驗或曾擔任相關行政職務者為優先。
    學校若囿於員額編制需由特教教師兼任特教組長以外之行政職務者,應先報本府核
    准,且以兼任一種行政職務為限。



七、特教教師兼任行政職務,其減授節數之基準,比照「澎湖縣國民中學導師及兼任行政工作者每週授課節數參考表」及「澎湖縣國民小學主任、組長及教師每週授課節數
    參考表」辦理。
    特教教師擔任澎湖縣特教輔導團員,每週得減授四節課。
    同時符合二種(含以上)得減授節數情形者,僅能就其中擇一實施。



八、特教教師因兼任行政所減授節數,應以代理教師或兼代課方式,由具特殊教育資格之教師對等補足。
    特教教師擔任特教輔導團員負有協助執行特教輔導團業務之職責,基於整體實務運作考量,其所減授節數應以代理教師或兼代課方式,由其他具特殊教育資格之教師優先對等
    補足;但若不影響特教輔導團工作執行時,則不在此限。



九、特教教師兼任行政或擔任特教輔導團員其減授節數後之授課節數,視為該教師每週基本授課節數,其每週授課節數超過每週基本授課節數,得依規定支領超鐘點費;支領標準
    比照普通班辦理。



十、特殊教育學生在校學習時間(包括上課時間及休息時間)應與同年級普通班學生相同,集中式特教班非特殊因素不得延後上課或提早放學;分散式資源班(含巡迴輔導)為
    安排外加課程得加以調整。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