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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21:4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違章建築暫免處理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5 月 08 日
※本次發布之條文全部或部分尚未施行(實施),施行日期:民國 106 年 05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府建管字第1060842481號 令
法規體系: 建設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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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落實違章建築有效管理,確立違章建築樣態查報範圍,針對輕微違章建築行為採微罪不舉暫免處理方式建檔列管,以利業務之推動,特訂定本原則,其要點如下:

二、下列建築物不適用本原則,如有查報違章建築之情形仍需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規定程序辦理:
 (一)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
 (二)申請經營民宿及旅館相關旅宿安全之建築物。
 (三)監察院、內政部及檢調單位調查列管,需配合執行拆除之違章建築。
 (四)地面層及二層以上均有違建之建築物。
 (五)新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

三、非屬前點所列之建築物,其違章建築符合下列情形者,得暫免處理,並拍照建檔列管:
 (一)公寓大廈之住戶,先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相關規定辦理。
 (二)公有土地遭占用違建者,由土地管理單位本管理權責排除。
 (三)涉及私人產權糾紛之違章建築,應由相關權利人循私權處理。
 (四)本原則發布以前之既存違建,無妨礙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排水。
 (五)領有使用執照之合法建築物,僅在陽台加裝窗戶,而未將原有外牆拆除。
 (六)房屋因防水需要,須於原屋頂上以防水防熱構材搭建,高度在一點五公尺以下之構造物。
 (七)不影響公共通行之圍牆,其高度一點五公尺以下。
 (八)建築物露台或一樓法定空地(不含開放空間、防火間隔(巷))搭建之設施,其簷高在三點五公尺以下,面積在三十平方公尺以下。
 (九)陽台欄杆及女兒牆等類似設施,其高度在一點五公尺以下。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