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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16:3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各機關學校處理歸屬澎湖縣所有拾得物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府財產字第1120707771號 函
法規體系: 財政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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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依民法第八百零七條第二項規定歸屬  於澎湖縣(以下簡稱本縣)所有之拾得物,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拾得物,係指拾得人於受通知或公告期滿後未領取,致其所有權依法歸屬本縣所有之遺失物。

三、除法規另有規定者外,拾得物之處理機關如下:
   (一)本府各機關學校受理之拾得物,由各該機關學校負責處理。
   (二)非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受理之拾得物,由財政處負責處理。

四、拾得物歸屬本縣所有後,應定期列冊簽報處理機關首長核准,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拾得物如為新臺幣者,應由各該處理機關以其他雜項收入科目解繳縣庫。外幣現金及得兌換為現金之有價證券,應兌換為新臺幣後繳庫。但國內無牌價之外幣,經處理機關首長核准後,由出納單位存放代理縣庫保險櫃內保管。
(二)經評估可供公務使用之拾得物,處理機關得依財物性質列帳管理。
(三)拾得物如為手機、電腦及其他可能載有個人資料之物品者,由各處理機關採銷毀方式處理,不得提供公務使用或予以變賣。
(四)無法供公務使用之拾得物,除有不能變賣或不宜變賣之情形,應交由有關機關處理者外,應由各處理機關自行訂定底價變賣之;其性質適合於臺北惜物網拍賣者,並應優先於該平臺拍賣之。各處理機關應將賣得之價金解繳縣庫;其因變賣所支付之必要費用,由各該處理機關年度相關預算調整支應。
(五)拾得物如經評估無變賣價值者,各處理機關得定期列冊提供物品清單或圖冊,洽本府社會局轉知社會福利機構辦理捐贈事宜、無償提供公眾使用或由各處理機關比照一般廢棄物處理之。
前項第四款所稱不能或不宜變賣之拾得物,其種類及處理方式如下:
(一)菸酒:統一交由本府財政處比照私劣菸酒處理之。
(二)藥品或醫療器材:除本府業務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由各處理機關比照一般廢棄物處理之。

 五、各機關為執行本要點規定,得視業務需要,另訂相關作業規範。處理機關如因業務性質特殊需委託其他機關(構)、團體處理拾得物者,應簽會本府財政處並陳報縣長核准後辦理。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