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17:4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警察局性騷擾防治申訴案件調查處理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澎警婦字第1043112964號 函
法規體系: 警政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澎湖縣政府警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性騷擾事件申訴案件之調查及處理,特依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工作平等法、性騷擾防治準則及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局成立性騷擾防治申訴案件調查處理小組(以下簡稱本調查小組),辦理性騷擾事件申訴案件之調查及處理。


三、本要點所稱性騷擾事件申訴案件,係指本局依性騷擾防治法第十三條及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第七條規定,受理有關性騷擾事件申訴之案件。


四、本調查小組置委員九人至十二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局婦幼業管副局長兼任,並為會議主席,主席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時,得指定委員代理之;除本局督察科、人事室及婦幼警察隊主管擔任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局長就本縣專家學者或公正人士及本局適當職員指定兼任之,其中女性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五、本調查小組會議,須有全部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對決議有不同意見者,得列入紀錄,以備查考。


六、性騷擾之申訴,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受理:
  (一)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未於所定期限內補正者。
  (二)同一事件已調查完畢,並將調查結果函復當事人者。
   適用性騷擾防治法之申訴案件,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而不予受理時,應於申訴或移送到達之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當事人,並副知主管機關(澎湖縣政府);其通知應敘明理由,並載明再申訴之期間及機關。


七、本調查小組得責請督察單位先行調查性騷擾事件,並擬具調查意見,送請召集人指定之委員初審。集人指定之委員於詳閱卷證、研析事實及應行適用之法規後,核提初審意見,供本調查小組開會審查。


八、本調查小組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任期內出缺時,繼任委員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九、本調查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出席會議之專家學者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或交通費。


十、性騷擾事件經提送本調查小組會議審議後,應陳報局長,並分別依各適用法令程序處理之:
  (一)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調查小組應為附理由之決議,並得作成懲處或其他處理之建議,且應以書面通知申訴人及其相對人。
  (二)適用性騷擾防治法:調查及處理結果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及澎湖縣政府;其內容應包括處理結果之理由、再申訴之期限及受理機關(澎湖縣政府)。


十一、申訴案件逾期未完成調查或當事人不服其調查結果者,得分別依各適用法令程序提出救濟:
  (一)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申訴人及其相對人對申訴案之決議有異議者,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提出申復。
  (二)適用性騷擾防治法:逾期未完成調查或當事人不服其調查結果者,當事人得於期限屆滿或調查結果通知到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主管機關(澎湖縣政府)提出再申訴。


十二、本調查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局婦幼警察隊隊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行政幕僚作業;其所需工作人員,就本局職員指派兼任之。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