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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16:5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警察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3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澎警法字第1063103749號 函
法規體系: 警政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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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澎湖縣政府警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處理本局國家賠償事件,特設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關於本局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及協議事項。
 (二)關於所屬各分局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及協助事項。
 (三)關於求償事件之處理事項。
 (四)其他有關國家賠償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七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局業務副局長兼任,法制科科長、人事室主任、會計室主任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局長就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
    及本局業務單位主管聘(兼)之。其中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及專家不得少於委員人數二分之一。委員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具有法制專才。
    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
    委員於聘期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四、本小組得視國家賠償業務需要隨時召開會議。
    本小組召開會議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擔任主席。
    本小組之決議,以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五、本小組開會時,得因請求權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通知請求權人或利害關係人列席陳述意見。


六、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局法制科科長兼任,承局長及召集人之命,綜理處理小組事務;秘書業務由本局法制科人員辦理。


七、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但於應邀參與本局會議期間,得依行政院訂頒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等規定支給相關費用。


八、本小組所需業務經費,由本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