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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19:2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警察局甄選績優員警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3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澎警督字第1063103328號 函
法規體系: 警政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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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澎湖縣政府警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獎掖服務績優員警,樹立學習楷模,發揮見賢思齊功效,以達激勵工作士氣之目的,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員警,係指本局所屬符合公務員第二十四條規定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


三、本局員警具備各項基本條件及特殊條件之一者,得經各單位推薦參加當年度績優員警甄選。但有特殊重大優異事蹟,得不受基本條件之限制。


四、第三點所稱基本條件及特殊條件如下:
(一)基本條件
     1.最近二年內,未曾受刑事、懲戒處分,或因工作受記過以上處分者。
     2.最近二年內,平時獎懲相抵後,獎多於懲,且未曾因品操受申誡以上處分者。
     3.最近二年年終考績(成),一年考列甲等、一年考列乙等以上者。
     4.服務期間,未曾列教育輔導或關懷輔導對象者。
     5.未涉及違法、失職或無刑事案件尚待查實者。
(二)特殊條件:
     1.防制兒童及少年性交易工作績優或查處職業賭博案件著有績效者。
     2.執行各項保安勤務工作,主動積極,負責盡職,有益地方警備治安,著有功績者。
     3.對精實員警教育訓練,有重大貢獻與成效者。
     4.依法收回土地、宿舍或對於新、擴建工程,積極爭取土地,有具體成效者。
     5.辦理採購業務、公開招標及比價購置定製財物,依法完成採購程序者。
     6.辦理電訊、警械修護等後勤相關業務,有具體成效者。
     7.擔任同一警勤區滿一年以上,家戶訪查(勤區查察)有關簿冊資料,註記完整,分類正確,訪查落實,為民服務有具體優良事蹟,且未因戶口工作受申誡以上處分者。
     8.執行各項勤務落實,因而偵破重大刑案者。
     9.奮不顧身搶救災害或傷患,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有具體優良事蹟者。
     10.對查處逾期停留及非法工作者,主動積極,有具體成效者。
     11.辦理外事警察工作,著有績效者。
     12.執行交通專案工作,著有績效者。
     13.查獲肇事逃逸案件得力或處理重大交通事故得宜者。
     14.熱心公益、資助貧困,對提昇警察形象具正面作用者。
     15.擔任文書工作熱心服務,不辭勞怨,足為同仁表率者。
     16.執行勤務督察工作,成效卓著者。
     17.執行特種勤務警衛工作,於發生危害狀況時,奮不顧身,為維安全維護對象安全,有具體事蹟者。
     18.嚴正查處風紀案件或風紀顧慮場所,公正客觀、不畏艱難,對維護優良警察風紀,有具體成效者。
     19.執行監標、監驗工作,有效節省公帑或防杜貪瀆、舞弊情事,有具體成效者。
     20.對健全警察法制工作,提出具體興革建議,經上級單位採納施行者。
     21.對於民意代表、媒體與機關間重大誤會,能適時澄清、化解,疏處得宜;辦理議會專案性工作,認真盡責,圓滿達成任務;平時與各級民意代表保持良好互動,使警政
        工作得以順利推展。
     22.指揮、調度、管制警力迅捷得法,因而立即偵破刑案或有效防處群眾事件,有具體事蹟者。
     23.辦理遷調、獎懲、福利等人事工作,有具體成效者。
     24.對本職工作或主管業務,研究發展,積極創新,有具體成效者。
     25.守正不阿,拒收賄賂,獎勵有案,足為同仁表率者。
     26.辦理會計業務有具體成效者。
     27.主動研發相關業務軟體,對於提昇工作效能,有具體成效者。
     28.執行肅槍、肅毒、肅竊等重要專案性勤務著有績效者。
     29.執行檢肅流氓、幫派、不法分子等工作,著有績效者。
     30.發掘重要偵防線索並主動依法偵處者。
     31.辦理諮詢布置、蒐集重要安全情報資料,即時機先提供防處,具有運用價值者。
     32.連續服務離島單位,年資最久且表現良好者。


五、本局辦理績優員警甄選作業原則如下:
 (一)各單位應本寧缺勿濫原則,審慎遴薦適當人選(名額分配如附件一、推薦表如附件二、事蹟彙整表如附件三),檢附佐證資料,依限陳報本局審議。
 (二)本局由業管副局長主持,邀集主任秘書、督察、政風、人事、保防等單位主管及駐區督察員召開甄審會評選。
 (三)各單位遴薦人數超出分配名額,且有具體優良事蹟,得於甄審會議中討論,採超額入選。
 (四)當年度被推薦甄選為全國模範警察者,不再參加本局績優員警之甄選。
 (五)服務本局三級離島年資較久者,應優先予以遴薦表揚。
 (六)最近二年曾獲選為本局工作楷模及績優員警者,不再參加甄選。


六、當選本局績優員警,除由人事室統一製作獎(狀)牌,於當年度警察節慶祝大會中公開表揚外,並各核予嘉獎二次。另承辦本案相關出力人員,併案辦理敘獎。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