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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1 03:2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補助縣外學校來澎辦理畢業旅行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府教學字第1060909099號 函
法規體系: 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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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縣外學校組團來澎湖從事學校畢業旅行活動,增進學生認識及瞭解澎湖(以下簡稱本縣),並扶植本縣教育觀光事業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其要件如下::
 (一)外縣市大專校院、高中(職)、國中或國小學校,以學校組團來本縣辦理畢業旅行。
 (二)在本縣停留期間住宿一夜以上者。
 (三)教師及學生人數合計達二十人,且學生人數達團體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
  前項第一款畢業旅行不含公務相關之活動、研習、競賽及校際交流。


三、本要點實施時間,申請單位來本縣辦理畢業旅行之旅遊期間以當年度十月一日起至隔年三月三十一日為止始有補助。申請單位得視其辦理規劃預先提出申請。


四、補助經費標準:
 (一)在本縣住宿一夜者,按來澎團體成員人數,每人補助新臺幣(下同)二百元整。
 (二)在本縣住宿二夜(含)以上者,按來澎團體成員人數,每人補助四百元整。
 (三)在本縣本島以外之離島住宿者,依前二款加計百分之五十補助經費。


五、申請補助之旅遊期間為當年度十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者,最遲應於當年度八月三十一日前提出;申請補助之旅遊期間為隔年一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者,最遲應於當年度
    十一月三十日前提出。


六、申請單位應檢附活動計畫書乙份(含電子檔)及相關表件向本府提出申請,未於期限內提出申請不予受理。
    受補助單位應於活動辦理完成後三週內,填妥相關表件(含電子檔),向本府請領補助金。逾期未請領,或未提供完整資料者,本府得不予核發補助。


七、申請案件由本府成立審查小組辦理審查,置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各一人,審查委員邀集本府相關人員擔任。審查時應有半數以上之委員出席始得開會,召集人未能出席時,則由
    副召集人或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會議之決議,由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八、申請及核銷結果,由本府以書面通知申請單位。


九、本要點所需表件格式,由本府教育處另定之。


十、補助經費之總額,以年度預算額度為限。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