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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22:4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路外停車場月票作業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3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府建商字第10708414352 令
法規體系: 建設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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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管理停車場採用月票作業,依澎湖縣公有停車場管理自治條例第五條附表及第十七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路外停車場為本府公告採用月票之場域。

三、本要點執行單位為本府建設處:

四、停車場月票之登記、抽籤、收費、繳費、退費規定,其規定如下:
    (一)登記方式:需攜帶行車執照至建設處登記,每個車號限於各場域登記一次,經查獲同場域重複登記,視同放棄資格。
    (二)抽籤方式:每半年統一由本府依登記排序抽籤。
    (三)抽籤排序:登記數量依正取、備取全數排序,正取放棄由備取依序補足;且已排序之車輛,不得進行更換,欲更換者視同放棄。
    (四)收費方式:小客(貨)車每一張月票每月新臺幣(下同)一千五百元;大客(貨)車每一張月票每月新臺幣(下同)三千元,需一次繳足有效期限,未依規定繳費者視同放棄
        資格,並由備取依序補足。

    (五)繳費時間:應於抽籤次日起五日內繳費,未於期限內繳費者,視同放棄,將通知備取依序補足。
    (六)退費方式:未達有效期限辦理退費者,小客(貨)車按每月一千五百元之標準扣除已使用月數之費用(未達一個月以整月計算);大客(貨)車按每月三千元之標準扣除已使用
        月數之費用(未達一個月以整月計算),餘額予以退還。

    (七)資格遞補:於月票有限期限內辦理退費者,將通知備取依序補足,其月票有效時限不得逾當次抽籤之有效期限。

五、辦理停車月票登記、抽籤、月票生效日期及必要事宜,由本府另行公告之。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