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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16:5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觀光發展推動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1 月 1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府旅行字第1101101040號 函
法規體系: 旅遊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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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澎湖縣觀光發展,整合觀光資源提振觀光動能,促進觀光產業經濟成長,特
    設澎湖縣觀光發展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觀光發展政策之建議及指導。
(二)觀光資源、觀光產業整合與管理之建議及指導。
(三)觀光遊憩規劃開發之建議及指導。
(四)政府與民間團體舉辦觀光活動之建議及指導。
(五)其他與觀光事務有關事宜。

三、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縣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副縣長兼任,執行長一人,由本府旅遊處處長兼任;委員七
    人至二十人,除召集人、副召集人、執行長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召集人就具有文化、經貿、外交、觀光專
    長之機關(構)人員、專家學者或觀光產業從業人員派(聘)任之。

四、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除當然委員隨其本職進退外,其餘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本府得補聘至原任期
    屆滿之日止。

五、執行長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會會務,相關幕僚作業由本府旅遊處派員處理日常會務、會議決議事項及聯繫協調
    工作。

六、本會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集人或其指派人員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或其
    指派人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會議出席委員推派一人代理之。
    前項會議得邀請相關機關團體、專家學者或觀光產業從業人員列席。
    本會會議決議事項,以本府名義提送相關機關辦理。

七、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但除當然委員外,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交通費或其他必要費用;本會邀請委員以外之機關
   (構)人員、專家學者或觀光產業從業人員參加會議,得支給出席費、交通費或其他必要費用。

八、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旅遊處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