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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11:5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補助影視媒體行銷獎勵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2 月 2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0913037871號令
法規體系: 旅遊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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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行銷澎湖縣(以下簡稱本縣)
       優質形象,鼓勵影視業者、個人及機關團體到本縣取景拍攝影片
       ,促進觀光產業發展,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執行機關為澎湖縣政府旅遊處。

第三條 本辦法用詞之定義如下:
       一、影視業者:
         (一)依電影法規定設立之電影片製作業。
         (二)經許可領有證照之有線電視事業、無線電視事業、
             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業。
       二、影片:係指影視業者製作之電影片、電視電影、電視連續劇
           、電視單元劇、電視非戲劇節目及廣告片類等。
       三、機關團體:政府登記有案之民間團體、財團法人或機關團體。

第四條 影視業者、個人及機關團體製作之影片符合下列規定者,得向
       本府申請補助:
       一、電影片、電視電影內容有足以辨識本縣景點之場景,在本縣
           取景之部分,不得少於影片總長度之四分之一,對於行銷本
           縣有正面效益且其劇情內容與本縣具關聯性。

       二、電影片、電視電影總長度應為八十分鐘以上。
 
       三、電視連續劇片應有五集以上,且每集長度需達四十五分鐘以
           上,在本縣取景不得少於影片總長度之四分之一。
       四、電視單元劇、電視非戲劇節目及廣告片在本縣取景之部分,
           不得少於總長度之二分之一 。
       五、案件性質特殊,經專案核定者,不受前述限制。
       前項影片應以普遍級、保護級或輔導級方式呈現,並有公開播映與
       發行計畫;如係外國影片須在本國有合法登記之代理廠商。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不得申請補助:
       一、曾依本辦法獲補助,逾期未結或有其他違約情事。
       二、承攬政府機關委託拍攝之影片。
       三、以同案重複申請其他縣市補助。

第六條 本辦法補助金額如下:
       一、電影片每案以新臺幣四百萬元為上限。
       二、電視電影每案以新臺幣五十萬元為上限。
       三、電視連續劇五集以上未滿二十集每案以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為上限,二十集以上每案以新臺幣三百五十萬元為上限。
       四、電視單元劇每案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上限。
       五、電視非戲劇節目及廣告片類每集以新臺幣十萬元為上限。
       六、案件性質特殊,經專案核定者,不受上述限制。但每案最高
           以新臺幣一百萬元為上限。
       申請補助金額未達新臺幣二十萬元者,由本府旅遊處審查後簽報縣長核
       定。申請補助金額達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者,應由澎湖縣政府影視委員
       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審查後簽報縣長核定。
       本府得視個案性質與影視業者提列補助之項目逐案逐項審核補助金額。
       受理申請期限由本府於年度開始時公告之。

第七條 影視業者、個人及機關團體申請補助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製作企劃書(應含影片資金來源及財務規劃)。
       二、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如係合資合製者,並應檢附合資合製同意
           文件影本;個人者,應檢附身分證明文件;機關團體者,應檢附
           合法登記立案之證明文件。
       三、外國影片製作業者,應檢附核准來臺製作電影片之證明文件。
       四、影片劇本(應含製片、導演、主要角色名單)。
       五、公開播映及行銷計畫。
       六、過去實績說明。
       七、對本縣優質意象推廣之效益評估及回饋計畫。

第八條 前條第七款之回饋計畫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無償提供於本縣景點側拍花絮至少二分鐘影片或其他創意行銷回饋
           計畫,供本縣作行銷等公益之用。
       二、同意本府於非營利活動中公開播映或展示獲補助影片,對於影片中
           之所有著作權、肖像權等無償供公益使用。
       三、影片之片尾及各項對外文宣品應標示補助單位及機關識別圖樣。標
           示方式及機關識別圖樣由本府提供之。
第九條 本府受理申請後應由澎湖縣政府影視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執行小
       組辦理初審,初審通過者,提請委員會審議,並得通知申請人到場說明。
       申請案通過者,應由本府書面通知受補助者。

       申請補助案審議通過後,第七條第一至五款及第七款文件內容有變更需
       報經本府同意後,始得辦理。未經報核,本府得不予補助或追回已撥付
       補助款。
       第一項委員會由本府就相關單位及專家學者五至七人組成之,審查會議
       結束後解散之。

第十條 本府受理申請後為協助影視業者到本縣取景拍攝影片,得成立臨時任務
       編組協助拍攝。

第十一條 申請補助金額達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並經委員會審查後簽報縣長核
         定者,申請人應於接獲本府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府繳納履約保
         證金,並與本府簽訂契約。逾期未完成簽約者,視為放棄補助,已繳
         納之履約保證金無息返還。

         前項履約保證金之金額為補助款總額百分之五,於補助案結案後,無
         息返還。
         履約保證金繳納方式準用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相關規定。

第十二條 本府得依執行進度分期或於結案後一次撥付補助款。
       前項分期係指於影片開拍後撥付補助款百分之三十,並於發行後撥付
         百分之七十。

第十三條 受補助者應依製作企劃書所訂期限,完成影片製作。無法完成時,應
         於期限屆滿前一個月以書面申請展延,必須述明理由並提出證明文件,
         展延期限最長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第十四條 所拍攝之影片經公開播映或發行後,受補助者應檢具影片全片一份、
         本縣景點側拍花絮影片十份及本縣拍攝景點清單一份,向本府申請結
         案審核。
       受補助者應於影片經本府通知結案審核通過之日起一個月內,檢具補
         助成果報告書(含總支出明細表)及相關文件,向本府辦理結案事宜。
       受補助者於(每期)請領補助款時應檢附原始憑證。

第十五條 受補助者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者,本府應撤銷補助,履約
         保證金不予退還,受補助者應繳回已領之補助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八條、十二條、十三條之規定或與本府所簽訂之契約約定。
         二、繳交之申請資料、成果報告書或其附件有隱匿、虛偽等不實情事者。
         三、影片侵害他人著作權,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四、其他違背法令行為。
       受補助者經本府通知繳回補助款,逾期不履行時,依法追討,其合議一審法院
         乙本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六條 獲准本縣取景獎助者,本府得使用其場景影像作為非營利性之運用,
         獲准獎助者不得拒絕。

第十七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年度預算並經縣議會審議通過完成法
         定程序後辦理。

第十八條 本辦法所需申請書表格式,由本府另定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