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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11:5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各國民中小學兼任人事管理員派兼及請調服務地區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01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府人力字第1131400306號函
法規體系: 人事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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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澎湖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為建立本縣各國民中小學兼任人事管理員派兼及請調制度,使專任人事人員之兼任有所依循並避免因久任離島偏遠學校心生倦怠,使其能安心服務,並促進服務品質,提高工作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派兼,指由本府人事處(以下簡稱本處)遴派所屬專任人 事人員或其他機關(學校)現職人員兼任學校人事管理員職務。本要點所稱請調,指現兼人員申請免兼或改調他校服務。前項申請免兼人員需提出申請書,請調作業單位為本處。

三、各國民中小學兼任人事管理員出缺時,在原兼任學校服務滿三年以上(含本職異動),具有優先請調權。前項兼任學校服務滿三年者,均無請調意願時,服務滿一年以上未滿 三年者,始具有請調權。
 
四、辦理請調作業程序如下:
(一)公開職缺:兼任學校職務出缺時,由本處通知各現兼人員(為縮短作業期程同時通知第三點第一項及第二項人員)提出申請,依請調權辦理。
(二)受理:由請調人員填寫申請表(如附件)送本處彙辦。
(三)調動作業:依據請調人員積分高低順序辦理(積分相同,以服務最偏遠地區年資較久者為優先,年資相同時,抽籤決定之)。
(四)陳報:請調結果陳報本處處長核定後發布。

五、職缺經提出申請後,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變更或撤銷。

六、未兼任之人事人員兼任各國民中小學人事管理員,應俟現兼人員請調或放棄後,再行辦理派兼,並按擔任人事職務年資長者依序進行人員遴補。

七、本要點經陳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