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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16:4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人員因配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限制不得請假出國之損失補償作業規範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6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府人考字第1091402798號函
法規體系: 人事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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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人員(以下簡稱各機關學校人員)
    於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期間不得請假出國所生財產上損失之補償事宜,特訂定本規範。

二、本規範用詞定義如下:
 (一)各機關、學校人員:指公務人員、教育人員、聘僱人員、工友(含技工、駕駛、清潔隊員)及臨時人員。
 (二)核准或駁回、撤銷差假之方式:指以口頭或書面方式所為之表示。

三、本府及各機關學校人員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二日前,經核准於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以後請假出國,嗣依本府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四日府人考字第一零九一四零一零五四號函配合防疫
    需要禁止請假出國,於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二日之後駁回或撤銷原已核准之差假,並據以辦理退團
    或退費致生之旅費損失,應予補償。
    前項申請者如因同一事由依其他法令得受領損失費用給付,不得再重複申請損失補償。

四、申請補償應檢附下列文件,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五日前,向任職機關學校提出申請:
 (一)因配合防疫限制不得請假出國之損失費用清單(附件一)。
 (二)因配合防疫限制不得請假出國之損失申請聲明書(附件二)。
 (三)相關費用單據。
 (四)第三點第一項核准或駁回、撤銷差假之佐證資料。

五、財產上損失補償數額,以申請者本人實際損失金額,依事實認定並經評估確有補償必要者為限。

六、申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駁回其申請:
 (一)未符第三點或第五點規定。
 (二)未符第四點規定得補正者,經限期補正而逾期未補正。

七、本規範所需經費,應屬各機關、學校處理經常一般公務或特定工作計畫所需,由各機關學校中華
    民國一百零九年度預算內業務費調整支應。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