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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23:4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府社婦字第1091212610號
法規體系: 社政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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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全發展,保障其權益,增進其福利,特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設置澎湖縣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發展、保護工作之整合規劃事項。
  (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之協調、研究、審議、諮詢、推動事項。
  (三)其他兒童及少年福利之促進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六至三十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縣長兼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副縣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各相關單位(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福利相關學者或專家、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兒童及少年代表組成,但學者、專家及民間機構、團體代表、兒童及少年代表之比例,不得低於委員人數之二分之一,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四、本會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外,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代表機關機構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委員出缺時,本府應予補聘(派),補聘(派)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常事務;並置幹事若干人,均由主任委員就該機關人員兼派之。

六、本會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七、本會議決議事項,應送相關機關、機構、團體參考辦理。

八、本會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

九、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