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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16:4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澎湖縣節能除濕機購置補助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05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府建商字第1130844414 號函
法規體系: 建設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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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配合經濟部「縣市共推住商節電行動」之能源政策,積極推動住商節電工作以落實節電措施,達到推廣節能成效,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相關補助申請之受理、撥款、查驗及相關規定事項由本府建設處執行。

三、申請補助時間:
(一)申請補助期間由機關另行公告,如當期補助款用罄,本府得公告終止補助與提前截止申請補助作業。
(二)補助採買期間:自前開機關公告日起採購本要點所補助之節能產品(以發票開立時間認定),皆可於本要點公告後申請。

四、本要點所補助之節能產品定義:指依經濟部公告之「除濕機容許耗用能源基準與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事項、方法及檢查方式」,經能源局核准登錄之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一級或二級之產品,且未退貨或換貨者。

五、申請資格與條件:
(一)申請者應設籍於澎湖縣,產品為新購置並使用於澎湖地區。
(二)自然人以申請二台為限,法人團體機構、公司行號以申請五台為限。

六、各申請品項之補助標準:
(一)每日額定除濕能力未達九公升補助新臺幣五百元整;
(二)每日額定除濕能力九公升以上未達十二公升補助新臺幣九百元整;
(三)每日額定除濕能力十二公升以上補助新臺幣一千二百元整。

七、申請應備文件:
(一)補助申請表:設備購置完成後填具申請表向本府申請。
(二)受補助設備裝設地址之最近半年內其中一期台電公司電費單影本;申請者如與電費單用戶名不同者,須出具申請者與電費單用戶租賃該電費單地址建物之契約影本,或足資證明使用之文件,設備設置地址應與用電地址相同。
(三)新購設備之統一發票收執聯或收據影本,其上應載明產品品項、廠牌、型號及費用。收據應加蓋免用統一發票專用章,並載明廠商或銷售者之統一編號及代表人姓名。
(四)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合法設立證明文件及申請人(單位)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五)受補助新品之廠商保證書(卡)正本,其上應載明廠牌及型號,經受理單位蓋章影印後歸還。
(六)產品之第一、二級節能標章。

八、補助審核作業:
(一)書面審查:申請案件依收件先後順序進行審核,經審查不合規定或內容有欠缺者,將以電話通知申請者補正,補正次數以一次為限,補正日數不得超過十四日;屆期未補正者將駁回申請。
(二)抽驗查核:通過書面審查之申請案,本府得抽樣進行電話查詢或安排現場查核,申請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經查驗與申請表所載不符者,將駁回申請。
(三)補助款撥付方式:獲審核通過之補助申請案,以申請者電匯轉帳為戶名之金融機構指定帳號方式撥付補助款。

九、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得不予補助:
(一)補助申請表未簽名或蓋章。
(二)檢附之文件有隱匿、虛偽或假造等不實情事、不完整、模糊不清無法審核。
(三)申請者資格不符。
(四)申請補助項目、設備能源效率或型號不符合補助標準。
(五)發票或收據之日期非於補助購買期間。
(六)廠商保證書(卡)日期為補助購買期間前或申請補助期間後。
(七)申請日期超過申請補助期間。
(八)廠商保證書(卡)未載明廠牌及型號。
(九)發票或收據上未載明受補助產品之廠牌型號。
(十)申請文件不實、虛偽買賣或偽造變造。
(十一)經查證未安裝使用或有囤積、轉賣之情事。
(十二)預算將用罄並經本府公告終止補助。
(十三)未配合本府進行現場查驗或實地抽查。
(十四)現場查驗經限期改善未果。

十、申請者請領補助款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十一、獲補助款之申請者,應就本府所舉辦之節電相關活動、觀摩或會議提供相關協助及同意本府後續追蹤用電情形。

十二、為辦理本要點補助事項,於必要範圍內,得蒐集、處理及使用申請者相關資料,並將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營業秘密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