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17:2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天然災害查報處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12 月 1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澎府工土字第1111014988號函
法規體系: 工務
立法理由:
全文檔案: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澎湖縣各機關學校於轄區域內遇有重大天然災害時,各本權責負起責任,配合迅速處理,發揮即時搶救,搶修(險)功效,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災害,指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第一目所定之風災、水災、震災、旱災、寒害、土石流災害等天然災害或陣風達十一級以上。

三、災害搶救搶修(險)及復建工作之權責劃分如左:
(一)本府辦理事項:
   1.各級道路、海堤、漁港、下水道、區域排水及其附屬設施。
   2.縣屬各機關學校(國中、小)公有廳舍及其附屬公共設施。
   3.農林漁牧各項損失查報。
(二)鄉、市公所辦理項目:
  1. 人民生命財產之搶救,災民救濟、收容。
  2. 村里道路、農路及都市計畫道路,自營電力及自來水設施。
  3. 鄉市管理之排水工程。
  4. 鄉市所屬各機關廳舍及其附屬公共設施。
  5. 各項道路因遭受災害阻斷交通者,應在適當地點公告並設置禁制標誌,未阻斷交通者,應在受災路段設置警告標誌。
四、災損單位應於災害發生後三日內先行勘查,並將實際發生災害之受災單位、地點、工程名稱、數量及概估復建經費需求,查填於查報表上(如附表一),經單位主管核章後,送災害勘查小組訂期複勘。由鄉市公所自動查報者,各目的事業主管單位接獲查報表後,應即簽報送災害勘查小組定期複勘。

五、本府設置災害勘查小組,以工務處長為召集人,由災害主管單位及財政處、主計處、行政處派員組成,其幕僚工作由工務處辦理。勘查小組接到災害查報表(緊急重大災害依照電話通報),應迅速召集災害勘查小組於五日內完成複勘及填寫勘查報告表(如附表二),移送災害處理小組審議。鄉市公所自籌經費依權責辦理之項目,自行勘查。複勘結果若屬可移動之器具、電子產品、冷氣等財物設備及非屬災害造成建物損壞之漏水不予補助。

六、本府設災害處理小組,由縣長為召集人,副縣長、秘書長、民政處長、財政處長、建設處長、教育處長、工務處長、旅遊處長、農漁局長、社會處長、主計處長、行政處長為小組成員。其幕僚工作由工務處辦理。  災害處理小組接到勘查小組之勘查報告後,應儘速召開審議會議,並將災損報告函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申請中央補助部份,依中央核准項目及金額辦理。鄉市權責辦理事項,由鄉市自行處理,並報本府備查,其修復經費如有不敷,應於災後二星期內函報本府一併研議。災害之復健工程應於災後三個月內完工,重大災害得於次年十一月底前完工。救助金之發放,依各救助金核發標準規定辦理。

七、災害搶救、搶修(險)及復建等經費之籌應:
(一)經費負擔之權責劃分:
  1. 依搶救、搶修(險)及復建工作權責劃分之規定,由縣及鄉市分別籌編災害準備金支應。
  2. 人口傷亡、房屋倒塌、災民收容及農田、魚塭流失、埋沒,救濟金經費由本政府全數負擔。
(二)經費籌應:
  1. 災害搶救、搶修(險)及復建所需經費,由縣與鄉市所列災害準備金支應外,如有不敷,應立即檢討年度預算執行情形,凡可暫緩辦理之工作項目,均應停止辦理,並將原列預算優先移充災害之用。
  2. 本府及鄉市公所應在年度預算內編列災害準備金,其額度最低不得少於當年度歲出預算總額百分之一。如年度編列之災害準備金及經調整年度相關預算尚不足支應天然災害復建所需經費時,得報請行政院專案勻支或補助。
八、辦理災害查報、複勘、搶救、搶修(險)、復建及審核等作業優良有功人員,由各單位本權責予以獎勵。前項作業人員如有虛報、延宕等情事,應按情節予以議處,其有觸犯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偵。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