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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22:4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辦理致贈端午節敬老平安禮金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3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府社福字第1121203076號
法規體系: 社政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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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宏揚端午佳節,並表達對六十五歲以上長者傳承文化、經驗之崇高敬意,彰顯對本縣長者之關懷,特訂定本要點。

二、實施對象
(一)本實施對象所稱長者為六十五歲以上者(年齡計算以足歲為準)。
(二)自一百十二年度起符合本實施對象者需於當年度端午節(含當日)設籍本縣滿三年以上之長者(以村里辦公處調查或戶役政資訊系統連結資料為基準)。

三、致贈金額
(一)年滿六十五歲以上之長者,每人致贈新臺幣五千元整。
(二)調查基準日(端午節前三十日)以後死亡之符合請領資格者,仍得發給禮金。

四、發放方式
由本府轉發至各村里辦公處請村(里)長於端午節前,由民眾至辦公處領取或親自到長者住所致贈。

五、受領者不符合領取本敬老禮金者,其領取之禮金由發放機關以書面通知本人、法定繼承人或代理人於七日內追回繳庫;屆期未返還者, 由本府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六、各村里辦公處發放之印領清冊及賸餘款應於發放截止日後七日內, 送至本府辦理點收及核銷作業。

七、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