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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13:4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9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府授環治字第1123602302號 函
法規體系: 環保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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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保護環境生態、保障社會公平正義與促進經濟發展,以落實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為基礎,邁向貳零伍零淨零排放願景目標,建設本縣成為「低碳島嶼.樂活澎湖」之城鄉,藉此提昇縣民生活品質,並達環境、社會及經濟永續發展,特設澎湖縣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縣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縣長指派副縣長或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澎湖縣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就下列有關人員依規定程序報請縣長聘(派)兼之:
(一) 本府民政處處長。
(二) 本府財政處處長。
(三) 本府建設處處長。
(四) 本府教育處處長。
(五) 本府工務處處長。
(六) 本府旅遊處處長。
(七) 本府社會處處長。
(八) 本府行政處處長。
(九) 本府消防局局長。
(十) 本府衛生局局長。
(十一)本府農漁局局長。
(十二)本府文化局局長。
(十三)本府公共車船管理處處長。
(十四) 本府林務公園管理所所長。
(十五) 本府環保局局長 。
(十六)專家學者、企業界 社會團體代表三至五人。
前項第十六款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任一性別比例以不低於三分之一為原則。本會委員任期為三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任期內出缺時,得補(派)兼至原任期屆滿日止。

三、本會任務如下:
(一)研議澎湖縣氣候變遷減緩與調適願景與策略;審議本縣溫室氣體減量執行方案及氣候變遷調適執行方案等相關重大議案。
(二)配合中央推動參與國際及全國會議,與有關氣候變遷減緩與調適事務之國際城市及跨縣市合作,以善盡地球村成員責任。
(三)協調推動水土資源永續利用、韌性城市建設及零碳生活,促進縣民活動與自然環境之融合共生。
(四)協調推動生物多樣性保育及健康風險管理,以確保縣民健康及生態系平衡。
(五)協調推動綠色產業轉型,促成高環境品質及循環經濟發展之共享。
(六)推廣氣候變遷減緩與調適教育宣導,提昇政府與民間社區夥伴關係,以落實溫室氣體減量工作。
(七)其他相關事項。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縣環保局局長兼任之,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會行政業務。置副執行秘書一人,由本縣環保局副局長兼任之,襄助執行秘書辦理本會相關行政業務。

五、本會每年召開會議二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執行秘書或副執行秘書代理之。

六、本會設秘書組,其業務由環保局指派相關人員兼辦,其任務如下:
(一)辦理本會行政事務。
(二)彙整氣候變遷減緩與調適相關資訊。
(三)彙整各工作分組執行工作相關資料。
(四)彙整決議事項執行進度。
(五)臨時交辦之其他幕僚作業。

七、本會得設工作會議,由環保局局長召集,以規劃本會之議案及協調辦理本會決議事項。另視需要得邀請相關機關主管、專家學者或社會人士列席或諮詢。

八、本會依任務需要得研提相關議題,經本會決議後,交由工作分組或專家學者研究或執行,並定期提報推動情形。

九、本會決議事項,分行本府各相關單位、機關辦理,重大決議應再經縣務會議通過。各相關單位、機關應將每半年之工作執行情形,送請秘書組提報本會。

十、本會所需經費,由環保局或本府相關單位、機關之預算支應。

十一、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非政府機關委員及受邀請列席之社會人士,其出席會議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用。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