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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16:3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配合辦理下水道工程推動獎勵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府工水字第1121011227號 函
法規體系: 工務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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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順利推動下水道計畫,輔導本縣住宅連接公共下水道,獎勵補助辦理雨水、污水管渠分開設置、既有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廢除或改為污水坑及配合下水道自動拆遷地上物等項目,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名詞定義如下:
(一)住宅:指供居住使用,並具備門牌之合法建築物。
(二)集合住宅:指具有共同基地及共同空間或設備,並有三個以上住宅單位之建築物。

三、雨污水分設補助對象應符合下列要件:
(一)位於本府辦理公共污水下水道工程區域。
(二)經勘查可將建築物既有管渠分開設置成雨水管渠及污水管渠者。

四、既有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廢除或改為污水坑補助對象應符合下列要件:
(一)位於本府辦理公共污水下水道工程區域。
(二)經勘查可藉由修改既有污水管線銜接公共污水下水道,申請自行廢除既有污水處理設施或改為污水坑者。
(三)補助申請終止時間為工程區域竣工後一年內。但有特殊情形並具正當理由,且經本府同意者,得於指定期限內提出申請。
(四)配合本府廢除既有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或改為污水坑,需修復地坪者。
已由本府協助廢除既有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或改為污水坑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五、配合下水道自動拆遷地上物獎勵對象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位於本府辦理公共污水下水道工程區域。
(二)經本府現勘認定確有影響施工而需拆遷地上物者。

六、依本要點申請雨污水分設補助者或申請既有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廢除或改為污水坑補助者,應於施工前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府提出申請:
(一)屬集合住宅已報備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應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由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檢具下列文件提出申請:
1.補助申請書。
2.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
3.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同意申請補助之會議紀錄。
4.使用執照影本
5.工程圖說(含平面圖及管線布置圖)。
6.工程估價單
(二) 屬集合住宅未報備公寓大廈管理組織者,由所有權人或區分所有權人代表檢具下列
文件提出申請:
1.補助申請書。
2.所有權人或區分所有權人全體推選代表之證明文件。
3.所有權人或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同意申請補助之證明文件。
4.使用執照影本
5.工程圖說(含平面圖及管線布置圖)。
6.工程估價單
(三)住宅:
1.補助申請書。
2.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申請補助之證明文件。
3.所有權人代表之證明文件(所有權人僅一人時免附)。
4.使用執照影本。
5.工程圖說(含平面圖及管線布置圖)。
6.工程估價單
文件如有欠缺,經本府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完成補正者,應予駁回。
申請人未於本府規定期限內完成雨污水分設或既有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廢除或改為污水坑,補助款不予核發。

七、依本要點申請配合下水道自動拆遷地上物獎勵者,應由所有權人代表於辦理拆遷作業前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府提出申請:
(一)配合下水道工程自動拆遷地上物同意書。
(二)所有權人證明文件。
本府於收受同意書後,辦理地上物查估,並通知申請者限期拆除地上物。
未於前項期限內完成拆除者,獎勵金不予核發。

八、雨污水分設補助標準如下:
(一)集合住宅:
1.五樓以下者:依實際施作費用補助,每戶以新臺幣二萬元為上限。
2.六樓以上者:依實際施作費用補助,每戶以新臺幣一萬元為上限。
(二)住宅:依實際施作費用補助,每戶以新臺幣二萬元為上限。

九、既有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自行廢除或改為污水坑者,補助標準如下:
(一)自行廢除者:每處補助新臺幣二萬五千元為上限。
(二)改設為污水坑者:每處補助新臺幣六萬五千元整為上限。
(三)配合本府廢除既有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或改為污水坑,需修復地坪者,每平方公尺補助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十、配合下水道自動拆遷地上物者,就工程影響範圍依「澎湖縣興辦公共工程拆遷補償自治條例」辦理地上物查估作業後,依前述自治條例查估標準估算金額之百分之八十給予獎勵。

十一、依第六點申請補助者,於竣工後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府申請竣工勘查作業及請領補助費:
(一) 補助申請書(竣工階段)
(二) 施工前、施工中及施工後之照片。
(三) 竣工圖說。
(四) 領款收據。
(五) 匯款帳戶影本。
(六) 本府核准公文。

十二、依第七點申請獎勵金者,於拆除完成後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府申請竣工勘查作業及請領獎勵金:
(一)施工前、施工中及施工後之照片。
(二)領款收據及入帳金融機構帳戶影本(該帳號存摺封面)。
(三)本府核准公文。

十三、本要點所需補助費或獎勵金,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當年度補助費預算用罄時,得納入以後年度補助費預算通過後支付。

十四、本要點所需申請書表格式,由本府另定之。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