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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1 00:4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青年創業及中小企業貸款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01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府建商字第1130840171號 函
法規體系: 建設
立法理由:
全文檔案: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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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本縣青年創業及扶植中小企業發展,促進就業,並活絡本縣經濟,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縣青年創業及中小企業貸款(以下簡稱本貸款),由本府與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以下簡稱信保基金)共同提撥資金,辦理本貸款履行保證責任所需之支出(含攤付訴訟費用),並得視業務需要增提金額辦理本貸款,其貸款資金來源,由本府簽訂合作契約之金融機構(以下簡稱承貸金融機構),以自有資金辦理。

三、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得申請本貸款:
(一)第一類:於本縣經營免辦理商業登記之小規模事業,其固定場所設立於本縣且辦有本縣稅籍登記。
(二)第二類:符合經濟部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且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登記於本縣之公司或商業。
(三)第三類:設籍於本縣之中華民國國民,符合成年至四十五歲以下,且三年內曾參與政府創業輔導相關之課程達二十小時以上或相關計畫,且其事業體設立未滿五年且申請時須於本縣完成稅籍、公司或商業登記。
前項行業不含金融業、保險業及特殊娛樂業。

四、本貸款每一申請人貸放額度第一類最高為新臺幣七十五萬元;第二類最高為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第三類最高為新臺幣七十五萬元。
本貸款之貸放次數,同一申請人以一次為限。但本貸款之前次貸款還清後,經營正常且債信良好者,得向本府再次申請貸款。

五、本貸款用途以購置或租用廠房、營業場所、機器、設備或支應營運週轉金為限。本貸款之期限,最長為七年(含本金寬限期限最長二年),每月繳付本息一次,除寬限期外,本息按月平均攤還。
貸放後,承貸金融機構得視個案實際需要調整期限(含貸款及本金寬限期)與償還方式,不受前項規定限制。

六、本貸款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息百分之一點四五機動計息為上限,實際計息以承貸金融機構提供之放款利率為主。

七、本貸款由本府撥付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以下簡稱信保基金)三百萬元,信保基金提供相對資金七百萬元,合計一千萬元,辦理本貸款履行保證責任所需之支出(含攤付因本貸款所衍生之訴訟、執行及其他必要費用),嗣後不足履行保證責任時,雙方應分別補足各應負擔之金額。
貸款對象屬第三點第一類及第三類僅辦理稅籍登記之案件之履行保證責任,由本府依前項撥付之款項全額負擔,嗣後不足履行保證責任時,本府應補足之。
本貸款設定信用保證融資總金額以一億元為限(貸款對象屬第三點第一類及第三類僅辦理稅籍登記之案件以一千五百萬元為限)。

八、本貸款由公司或商業提出申請者,應徵提其企業負責人為連帶保證人。
借款人不具法人資格者,免徵提其負責人為連帶保證人,惟至少應另徵提連帶保證人一人。
本貸款得視申請個案情況徵提具資力之保證人或擔保品。

九、申請人依信保基金相關規定申請信用保證,保證成數為九成。
信用保證手續費年費率依信保基金規定辦理。

十、除信用保證手續費及必要之徵信查詢規費外,承貸金融機構不得向申請人收取任何額外費用。

十一、本貸款第一類,應由商業負責人提出申請;第二類應以公司行號提出申請;第三類由事業體或其負責人提出申請。

十二、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書件向承貸金融機構提出申請:
(一)貸款申請書一份。
(二)負責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
(三)事業計畫書一份。
(四)切結書一份。
(五)稅籍登記證明、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六)申請人及負責人於申請本貸款前一個月內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綜合 信用報告各一份。
(七)製造業者應提供工廠登記證明文件。
(八)最近一期完稅證明。
   前項七款及第八款於申請第三類貸款者免附。
   申請第一類及第二類貸款者,免附事業計畫書。
   第一項第六款得經申請人同意由承貸金融機構協助申請,但申請費用由申請人自行負擔。

十三、申請核貸程序:
(一)貸款申請人向合作承貸金融機構提出申請,承貸金融機構依徵信程序審查符合規定者,移本府辦理資格初審。經初審不符申貸規定之案件移本府建設處駁回;初審符合申貸規定之案件,移本府建設處提請審查小組審議;經審查通過者,由本府建設處發給核定通知書,並副知承貸金融機構。
(二)申請貸款額度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之案件,得免經審查小組會議審查,由本府建設處逕依承貸金融機構出具意見報告表進行審查,審查通過者由本府(建設處)發給核定通知書,並應提報審查小組會議備查。
(三)申請人應於收受核定通知書之次日起三個月內,向承貸金融機構申辦貸款;但有正當理由未能於期限內申辦貸款者,應於期限內,敘明理由向本府申請展延,展延期限為三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四)申請人檢具之文件有隱匿、虛偽或假造等不實情事者,本府得撤銷或廢止已發給之核定通知書,並追回已核准貸款金額;申請人經通知限期繳回相關款項而逾期未繳回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十四、本貸款由本府設置貸款審查小組(以下簡稱審查小組)審查,審查小組成員七至八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縣長或其授權人員擔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建設處、旅遊處、財政處、農漁局及召集人指定之單位派員兼任、信保基金與承貸金融機構各一人兼(聘)任,審查小組成員均為無給職,須親自出席會議,不得代理。

十五、審查小組會議,每季召開一次。但視受理案件需要,得不定期召開或停開會議,並邀請相關單位派員列席。

十六、審查小組就申請人之資格、財務結構、資金用途、產業前景、營業情況、事業計畫、貸款額度、貸款期限、寬限期年限及創新創意等事項進行綜合審查,經審查通過者,由本府發給核定通知書,並副知承貸金融機構。

十七、審查小組會議之決議,應以審查小組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十八、審查小組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迴避,不得參與審查:
(一)本人或其配偶擔任申請人所經營事業之任何職位或解任未滿一年。
(二)本人或其配偶與申請人所經營事業之負責人、發起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之股東,有配偶、直系親屬或三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關係。
(三)本人或其配偶與申請人所經營事業之負責人、發起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之股東有共同經營事業或分享利益之關係。 
      審查小組成員對審查過程獲悉之資訊,應予保密。

十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應停止辦理本貸款:
(一)本貸款信用保證融資總金額貸放完畢。
(二)逾期保證餘額加計先行交付備償款項餘額達信用保證融資總金額十分之一。
(三)本府視實際執行績效,自行終止本貸款案件之申請。
(四)另申貸對象為第三點第一類及第三類僅辦理稅籍登記之案件,其信用保證融資總金額達本府所提供資金半數金額之十倍,或逾期保證餘額加計先行交付  備償款項餘額達本府所提供資金半數金額,本府即停止辦理該類對象之本貸款信用保證。

二十、承貸金融機構辦理本貸款,應確實依其核貸作業辦法、徵授信規定及本要點之規定辦理;並妥為保存本貸款相關資料,以備本府及信保基金查核。

二十一、本貸款不予核貸之條件如附表。

二十二、承貸金融機構如為公營銀行,其辦理本貸款之信保基金及公營銀行之經辦人員,非出於故意、重大過失或舞弊情事所造成之呆帳,並符合審計法第七十 七條第一款規定者,得免除全部損害賠償責任,或予以糾正之處置。


附表

澎湖縣青年創業及中小企業貸款之不予核貸條件
一、申請人所營事業規模超過「中小企業認定標準」者。
二、經營金融及保險業、特殊娛樂業者。
三、申請人或其負責人已被聯徵中心列為催收呆帳戶。
四、申請人或其負責人有票信拒往紀錄。
五、申請人或其負責人票信經公告拒往尚未解除。
六、申請人或其負責人違反商業會計法或刑法尚在訴訟中。
七、申請人或其負責人有貸款未繳遭法院查封情事。
八、申請人或負責人已依本要點重複申請,且非該要點第四項之經營正常且信用良好。
九、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逾期列管戶。
十、申請人或其負責人或保證人之債務(含從債務)有本金逾期未清償、未依約定分期攤還已超過一個月、應繳利息未繳付而延滯期達三個月以上或有信用卡消費款未繳納,遭發卡銀行強制停卡等情形之一者。
十一、違反本貸款之要點者。
十二、經審查小組會議決議不予核貸者。
十三、屬國內外公司分支機構者。
十四、申請人或其負責人或其配偶為協商成立、經法院裁定更生或清算之註記戶, 且尚有相關註記錄者(相關紀錄於聯徵中心揭露)。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