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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12:2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性侵害加害人評估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02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府授衛企字第1133300729號
法規體系: 衛生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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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評估、身心治療輔導及教育事宜,依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身心治療輔導及教育辦法第五條規定,設澎湖縣政府性侵害加害人評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關於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身心治療輔導及教育之評估及處遇建議。
(二)其他有關性侵害犯罪防治業務諮詢事項。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三人,除澎湖縣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醫療服務組組長為當然委員並任召集人外,其餘委員由本府就熟稔性侵害犯罪特性之精神科專科醫師、心理師、社會工作師、觀護人、少年保護官及專家學者聘(派)兼之。前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五分之二。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任期內委員出缺時得補聘(派);補聘(派)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但代表機關、機構或團體出任之委員隨其本職進退。
本委員會置幹事一人至三人,由召集人指派相關業務人員兼任,承召集人之命辦理幕僚業務。

四、本委員會會議為一般經常性業務會議,召開時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本委員會針對特定事項得指定委員或委託有關單位及學術機構先行調查研究,必要時並得邀請有關單位或專家學者列席。

五、本委員會會議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指派代理人出席。會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會議決議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六、本委員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七、本委員會對外行文以本府及澎湖縣政府衛生局名義行之。

八、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府及本府衛生局編列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