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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19:3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地下停車場汽車停車月票登記及抽籤管理規範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05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府建商字第11308458251號令
法規體系: 建設
立法理由:
全文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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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控管停車流量,保障民眾有公平使用公有停車場之權益,依據澎湖縣公有停車場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七條暨澎湖縣政府立體停車場管理規範規定訂定本規範。

二、    本規範所稱之月票,係提供持票人以月為期,於期間內就該停車場,以不限次數及不特定車位,停放單一特定車輛之憑據。月票車輛應與臨停車輛依序入場,場域內不保留月票車位且不提供固定車位。

三、    月租停車應申請登記,若登記數量超過該停車場月票發售數量,則採公開抽籤方式。

四、    作業期程:包括各停車場開放登記月票數、月票有效期間、開放登記日期、登記名單公告日期、開放抽籤日期、抽籤結果公告日期、正取繳費期限、遞補名單公告日期等作業期程由本府公告之。

五、    月票收費標準:依澎湖縣政府立體停車場管理規範計收。

六、    申請資格:登記車牌須為監理機關核發汽車行車執照之車輛,本府得要求查驗汽車行車執照。

七、    受理登記方式:
(一)    車主可至本府建設處四樓工商發展科、地下停車場管理員室及網站登記,每部車輛不限制登記之場域,但同一部車不得於同一場域重複登記,若於同一場域內重複登記,則視為登記一次。
(二)    每位車主至多登記一部車輛,超過一部則以最先登記之車輛為主。
(三)    登記為汽車租賃業之車主不得申請登記。

八、    登記名單查詢:
(一)    車主登記完成後,可於登記後五個工作天後至本府網站查詢登記資料,倘車主資料有誤,請於抽籤前洽本府建設處更正之。
(二)    停車月票登記期結束後,本府將進行登記資料名單建檔工作,並公告於本府網站,倘車主資料有誤,請於抽籤前洽本府建設處更正之。

九、    抽籤方式:
(一)    倘完成登記之車主逾場域月票開放登記數,將辦理公開抽籤。
(二)    抽籤時所有籤全數抽完,以排序正取及備取順序,並將抽籤順序對應申請者資料後公告於本府網站。
(三)    完成抽籤後於各停車場管理室及本府網站公告正、備取名單,並通知正取者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繳費,倘正取者逾期未繳費則視同棄權,按備取名單依序遞補。

十、    繳費方式:
(一)    正取者應持汽車行車執照於期限內前往建設處工商發展科辦理資料登錄,並於管理員室辦理繳納停車費用,無法提供汽車行車執照或逾期未繳費者視同棄權。
(二)    月票購買以車主及原登記車號為限,除車輛買賣、報廢外不得私自轉讓,如月票使用期間內欲更換車輛者,以原登記車輛之汽車行車執照登記人為限,並須出具相關文件(例:購置新車、報廢車輛等證明文件)向本府建設處辦理更換。倘私自轉讓經查證屬實者,取消其月票資格。

十一、    遞補方式:
(一)    正取者繳費完畢後,將依備取順序依序遞補,並以電話或簡訊方式通知備取者前往繳費,備取者應於通知日次日起三個工作天內攜帶汽車行車執照至管理員室辦理繳費,無法出示汽車行車執照或逾期者視同棄權。
(二)    如有月票使用者中途解約情形,將以電話或簡訊方式通知備取者辦理繳費。備取者應於通知日次日起三個工作天內攜帶汽車行車執照至管理員室辦理繳費,無法出示汽車行車執照或逾期者視同棄權,遞補作業將持續至候補名單補完為止或月票有效期限不足一個月則停止遞補。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