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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14:5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國民教育地方輔導團設置及運作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府教輔字第1130915168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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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建構課程發展與教學輔導之完善體系,協助學校課程發展與教學輔導,提供教師協作,支持專業學習,依國民教育及特殊教育輔導團與中心組織運作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設立國民教育地方輔導團(以下簡稱本輔導團),訂定本要點。

二、本輔導團及分團任務如下:
(一)協助研發、轉化、實踐,及宣導課程及教學相關政策。
(二)建置課程與教學輔導網絡,支持教師教學及專業發展。
(三)協助學校發展課程,提供教師課程與教學諮詢、輔導,提升學生學習成效。
(四)發展教材資源、創新教學方法,協助教師進行教學研究,增進教學效能。

三、本輔導團置團員三十一人至三十六人,配置如下:
(一)團長一人,由本府教育處長兼任,召集團務會議,並綜理團務。
(二)副團長一人,由本府教育處副處長兼任,協助團長處理團務。
(三)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教育處學務管理科長兼任。
(四)團員,由本府就具課程教學或學科議題專業之下列人員聘(兼)之:
1.地方團各分團召集人十五人。
2.學者專家二至四人。
3.中央團分團之輔導員代表一至二人。
4.學校代表一至二人。
5.機關代表二至四人。
(五)課程督學二人,由團長指派具備課程專業領導能力之現職教育人員擔任,負責執行課程教學推動工作,並得由本府視需要另聘現職或退休教育人員若干人兼任課程督學,以協助課程教學推動事項。
(六)專任輔導員一至二人,由團長指派具備課程專業領導能力之現職教育人員擔任,負責執行課程教學推動事項。
(七)工作人員四至六人,由本府借調國中小教師或依教育部、本府等相關規定進用行政人力,專責執行本輔導團各項計畫。

四、本輔導團依國民教育課程綱要及課程推動需求下設不分教育階段之分團十五個,各分團如下:
(一)語文領域國語文分團。
(二)語文領域英語文分團。
(三)語文領域本土語文分團。
(四)數學領域分團。
(五)社會領域分團。
(六)自然科學領域分團。
(七)藝術領域分團。
(八)健康與體育領域分團。
(九)綜合活動領域分團。
(十)生活課程分團。
(十一)地方輔導小組分團。
(十二)科技領域分團。
(十三)人權教育議題分團。
(十四)性別平等教育議題分團。
(十五)環境教育議題分團。

五、各分團組成人員為兼顧專長及教育階段均衡性,人數如下:
(一)召集人一人,由本府遴聘具該分團課程與教學專業之國中小學校長兼任。
(二)副召集人一至二人,由本府遴聘具該分團課程與教學專業之國中小學校長、教師或學者專家兼任,並協助召集人規劃及執行分團計畫。
(三)諮詢委員一人,由本府就具各該分團領域、學科、議題或課程教學專長之學者專家聘兼之。
(四)輔導員二至四人,由本府組成遴選小組,遴選具領域、學科、議題專業之國中小編制內正式教師擔任。合科領域輔導員考量各學科需求得增聘,輔導員總人數以六人為上限。
(五)團務秘書一人,由召集人學校相關人員兼之,協助處理分團行政與經費核銷等庶務工作。

六、本輔導團工作項目如下:
(一)配合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及本府推動課程與教學相關政策,研擬、執行及檢核輔導團推動計畫。
(二)依中央與地方相關法令,規劃並進行輔導員遴選、獎勵、認證及考核工作,確保輔導員課程與教學專業素養。
(三)研討團務發展,協助各分團推展專業研發及輔導工作。
(四)建立教學資源及實踐經驗分享網絡平臺,辦理各分團成果發表或行動研究成果分享。
(五)根據現有資源條件及教師專業發展需求,建立輔導員教學觀摩與分享機制,並規劃多元輔導策略。
(六)建立輔導員專業成長培訓制度,並健全課程教學與專業人才資源庫。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團務會議,研擬及檢討輔導團計畫,並針對各分團推動計畫及執行成效予以檢核。必要時得由團長召集臨時會議。
團務會議由團長召集,且需二分之一以上團員出席,團長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副團長擔任主席。團務會議,須有出席團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
團務會議並得視會議需求,邀請各分團副召集人、輔導員列席。

七、本輔導團各分團工作項目如下:
(一)配合國民教育中央團規劃支持學校推動課程教學之輔導項目,以及年度精進教學品質計畫之推動重點,強化輔導功能,以有效提升國民教育與課程教學品質。
(二)規劃辦理各分團課程、教學與評量及專業領域之增能活動與認證。
(三)協助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領域教學研究會等推動課程、教學與評量相關政策。
(四)採多元輔導方式入校,協助教師社群運作及專業發展,將課程、教學與評量相關知能,實踐於課堂。
(五)進行課程設計及教材教法研究,提供教師教學資源、經驗分享、教學諮詢及意見交流輔導資源。
(六)協助本府推動之其他重要教育政策與工作。每學期應至少召開一次工作會議,討論分團計畫、輔導策略,相關計畫之執行成效;必要時得由召集人召集臨時會議。
工作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且需二分之一以上輔導員出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主席,並得視會議需求,邀集學者專家或學校代表列席。
工作會議可視會議性質,採實體、線上或混成方式進行。

八、本輔導團各分團依工作計畫進行課程與教學輔導方式如下:
(一)到校輔導,以到校辦理實務分享、提供示例、實作產出、教學演示、諮詢座談或其他方式等方式進行。
(二)研習及工作坊,以辦理專題研習、實作產出工作坊、公開教學演示等方式進行。
(三)社群運作,以共備觀議、學習診斷、對話討論、觀摩交流、延伸學習等方式,進行社群運作。
(四)行動研究,協同學校教師進行,以教學創新、教學研究、教材分析、解決問題等主題之研究分析。
(五)依本府需求及特色,發展之其他多元輔導方式。各分團應訂定每週共同不排課時間,由輔導員所屬服務學校配合不排課時間規劃課表或協助調整課務,以利輔導員執行工作。
第一項第一款之到校輔導,得視輔導之有效性,採實體、線上或混成方式進行。

九、本輔導團各分團團員遴選方式及資格如下:
(一)由本府組成三人遴選小組,採公開遴選或書面資料審查辦理。
(二)遴選資格
1.具三年以上教學年資之編制內正式教師。
2.具各該分團學科專長教師證,或相關學經歷證明。
3.其他條件:由召集人推薦。
前項輔導員之聘任資格、人數、遴選程序及相關資格證明,依本府公告之簡章辦理。

十、本輔導團及各分團人員任期及續聘資格如下:
(一)團長、副團長及團員之任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由本府代表擔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並得補聘(派)兼,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團員為各分團召集人者,應隨各分團召集人異動改聘兼之。
(二)分團召集人、副召集人及輔導員之任期為一年。任期屆滿前,經本府
考核通過者,得續聘兼之。
前項人員,於聘任期間有工作不力或違反相關法規之不適任情形者,本府得終止聘任,不受聘期之限制。
十一、本輔導團及各分團人員之權益義務:
(一)全時擔任輔導團相關人員:
1.課程督學聘任期間之年資,比照學校兼行政職務之教師,採計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主任甄選之資績分,支給休假、休假旅遊補助及未休假加班費。
2.工作人員若為借調教師,聘任期間之年資,比照學校兼行政職務之教師,採計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主任甄選之績分,支給休假、休假旅遊補助及未休假加班費。若為專案性質人力,進用規定依教育部或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約用)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辦理,薪資部分得比照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專案計畫專任助理人員工作酬金表或比照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約聘僱人員薪給支給標準表,合併採計年資包含地域加給,支給休假、休假旅遊補助及未休假加班費。
(二)教師擔任輔導團、分團職務者,依其職務於聘任期間之權益如下:
1.副召集人:
(1)得依「國民教育及特殊教育輔導團與中心組織運作辦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支領兼職費。
(2)聘任期間之年資,得比照學校兼行政職務之教師,採計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主任甄選之績分。
(3)聘任期間得減授二節基本授課節數。
2.專任輔導員:聘任期間之年資,比照學校兼行政職務之教師,採計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主任甄選之績分。另依本府調用所屬學校教師處理原則規定,每週得返校授課二至四節。
3.部分時間擔任輔導員:教師以採部分時間擔任輔導員者,得減授二至四節基本授課節數為原則。
4.擔任團務秘書:得減授一節基本授課節數。
5.分團人員於輔導工作進行期間由所屬學校核予公假及課務排代。
(三)國中小校長擔任分團召集人、副召集人者,聘任期間得依「國民教育及特殊教育輔導團與中心組織運作辦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支領兼職費。
(四)輔導團及分團人員均有出席團務會議、工作會議,履行專業服務及參加專業增能培訓之義務;輔導員之表現列入年度考核作為獎勵、續聘依據。
前項教師兼任副召集人、輔導員及團務秘書者,若有特殊情形無法減授課時,得依「澎湖縣國民中小學與附設幼兒園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補充規定」經本府同意方可回兼課務。
各分團輔導員減授課總節數,依當學年度教育部核定課程推動人員代理代課費經費上限內,經本府設算統籌分配。

十二、本輔導團各分團人員考核方式如下:
(一)教師擔任副召集人及輔導員者:
1.由本府訂定考核指標,組成考核小组,並就副召集人及輔導員之任務及服務時間,依其團務參與、專業表現、專業服務、增能認證及特殊績效等面向,分別考核。
2.受考核者於自評後,由各分團召集人初評,再由考核小組參考召集人初評情形,予以複評。
3.本府依考核結果,辦理下列事項:
(1)分數九十分(含)以上,記功一次,續聘。
(2)分數八十五分至八十九分,記嘉獎二次,續聘。
(3)分數八十分至八十四分,記嘉獎一次,得予續聘。
(4)分數未達八十分,不予敘獎,不予續聘。
(二)教師擔任團務秘書:
1.由分團召集人視工作職責,就其專業知能、溝通協調、工作效率與品質等面向訂定考核指標,予以考核。
2.受考核者自評後,由各分團召集人考核。
(三)擔任課程督學、召集人或副召集人之國中小校長,由本府視輔導團及各該分團成效考核之。
(四)工作人員由其人員進用規定辦理考核,工作期間表現優良考核通過者,得比照本府臨時(約用)人員工作規則從優晉級。

十三、本輔導團應制訂輔導員培訓計畫,內容應包括下列範疇:
(一)訂定現職輔導員之培訓計畫,辦理課程、教學與評量及專業領域增能活動,精進其專業知能及教學輔導效能。
(二)擬訂輔導員種子人才培訓計畫,發掘、培養地方課程與教學專長教師為儲備輔導員以利組織永續發展。
(三)配合中央教育主管機關人才培訓計畫,薦派輔導員參加初階、進階及領導人培訓認證,並建立資料庫,掌握輔導員換證情形。
(四)訂定輔導員參加專業領域增能分享機制,將專業學習成果分享至輔導團及學校,發揮專業影響力。
分團召集人應了解輔導員參與教育部及本府辦理之培訓之狀況。

十四、本輔導團所需經費由教育部補助及本府地方教育發展基金預算支應。

十五、本輔導團、分團辦公室及相關活動處所由本府統籌規劃及建置。

十六、本要點未規定者,適用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