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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18:42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特殊教育資源中心設置要點
民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
立法理由:
法規內容:

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澎湖縣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推動特殊教

育相關事項,依據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澎湖縣特殊教育資源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教育處(以下簡

稱本處)處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處副處長兼任;總幹事一人,由本處社教

特教科科長兼任;執行秘書一人,由本處特教業務承辦人兼任;並視業務需要由本

處調用學校教師或聘任相關專業人員兼任之。

三、本中心因應業務需求其任務編組如下:

   (一)行政事務組:

       1.規劃及整合特殊教育資源,提供學生所需之服務。

       2.辦理教材教具、圖書購置及借用管理事宜。

       3.辦理教育輔助器材評估、借用及管理事宜。

       4.管理特教通報網及教育訓練。

       5.規劃及辦理特殊教育專業知能研習。

       6.辦理特殊教育訪視評鑑事宜。

       7.辦理特殊教育宣導推廣活動。

       8.推廣資優教育相關活動及方案。

       9.辦理特殊教育專業治療團隊、教師(學生)助理人員服務事宜。

      10.編擬刊物或資源工作手冊。

      11.出版特殊教育統計年報。

      12.其他交辦事宜。

(二)鑑定安置組:

1.辦理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鑑定安置工作。

2.規劃特殊教育分區鑑定中心工作事宜。

3.規劃及培訓心評人員辦理相關事宜。

4.辦理評量工具購置管理及運用。

(三)課程輔導組:

        1.協助彙整及分享優良教材、教具。

        2.協助輔導個別化教育計畫之擬定。

        3.協助審查特殊教育課程計畫

        4.協助輔導嚴重情緒行為之個案或提供相關諮詢。

        5.協助辦理特殊教育宣導、研習、經驗分享或教學演示等。

   (四)專業治療團隊組:遴聘物理治療師、心理治療師、語言治療師、職能治療師、   

         社工、教保員等專業人員,以團隊合作方式提供相關諮詢服務與特殊教育治療

         事宜服務。

四、本中心之工作實施:

(一)訂定年度工作計畫,依工作期程辦理。

(二)每年召開二次工作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三)年度工作計畫及執行成果應提交特殊教育諮詢會進行審議。

五、本中心所需經費由教育部補助或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