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澎湖縣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推動特殊教育相關事項,依據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澎湖縣特殊教育資源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教育處(以下簡稱本處)處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處副處長兼任;總幹事一人,由本處社教特教科
科長兼任;執行秘書一人,由本處特教業務承辦人兼任;並視業務需要由本處調用學校教師或聘任相關專業人員兼任之。
三、本中心因應業務需求其任務編組如下:
(一)行政事務組:
1.規劃及整合特殊教育資源,提供學生所需之服務。
2.辦理教材教具、圖書購置及借用管理事宜。
3.辦理教育輔助器材評估、借用及管理事宜。
4.管理特教通報網及教育訓練。
5.規劃及辦理特殊教育專業知能研習。
6.辦理特殊教育訪視評鑑事宜。
7.辦理特殊教育宣導推廣活動。
8.推廣資優教育相關活動及方案。
9.辦理特殊教育專業治療團隊、教師(學生)助理人員服務事宜。
10.編擬刊物或資源工作手冊。
11.出版特殊教育統計年報。
12.其他交辦事宜。
(二)鑑定安置組:
1.辦理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鑑定安置工作。
2.規劃特殊教育分區鑑定中心工作事宜。
3.規劃及培訓心評人員辦理相關事宜。
4.辦理評量工具購置管理及運用。
(三)課程輔導組:
1.協助彙整及分享優良教材、教具。
2.協助輔導個別化教育計畫之擬定。
3.協助審查特殊教育課程計畫。
4.協助輔導嚴重情緒行為之個案或提供相關諮詢。
5.協助辦理特殊教育宣導、研習、經驗分享或教學演示等。
(四)專業治療團隊組:遴聘物理治療師、心理治療師、語言治療師、職能治療師、社工、教保員等專業人員,以團隊合作方式提供相關諮詢服務與特殊教育治療事宜服務。
四、本中心之工作實施:
(一)訂定年度工作計畫,依工作期程辦理。
(二)每年召開二次工作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三)年度工作計畫及執行成果應提交特殊教育諮詢會進行審議。
五、本中心所需經費由教育部補助或本府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