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使本縣身心障礙學生獲得適性教育、鼓勵升學以充分發展身心潛能之目的,訂定本要點。
二、本項交通費補助之適用對象,係指本縣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之學生,設籍本縣因其障礙狀況需就讀臺灣本島之特殊教育學校(學前至高中)、機構或各公私立大學(專)校院,而無法申請交通車服務之學生及其陪同赴臺之家屬( 每趟以一人為限)。
三、交通補助費之補助標準如下:
(一)補助臺澎間往返飛機或船舶票價,覈實報支。
(二)每生以每月補助來回二次,一學年以九個月計,由身心障礙學生家長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填妥申請表(如附表)向本府教育處申請。
(三)陪同赴臺家屬之交通費補助標準比照其陪同之身心障礙學生辦理。
四、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