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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學生輔導諮商中心設置要點
民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健全校園專業輔導制度,特設澎湖縣學生輔導諮商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以協助學校學生心理諮商與輔導服務效能。

二、本中心之任務如下:
(一)提升學校心理諮商與輔導專業知能。
(二)輔導學校轉介嚴重適應困難之學生個案。
(三)提供家長、教師和學校諮詢服務。
(四)協助學校辦理個案研討會議。
(五)協助學校處理危機事件之心理諮商工作。
(六)協助學校整合社會輔導資源。
(七)進行成效評估和個案追蹤管理。

三、本中心採任務編組方式,組織及職掌如下:
(一)召集人一人,由本府教育處處長擔任,督導本中心業務。
(二)設置主任一人,由本府教育處處長兼任或商請學校教育人員擔(兼)任,或具本國心理師、社會工作師證照或相關系所畢業或從事學校輔導業務或曾任相關工作三年以上經驗者擔任,綜理本中心各項業務與擬訂年度實施計畫。
(三)設置副主任一人,由本府商請學校教育人員擔(兼)任,或具本國心理師、社會工作師證照或相關系所畢業或從事學校輔導業務或曾任相關工作三年以上經驗者擔任,執行本中心相關業務。
(四)設置工作組:諮商中心分設二個工作組,分別為行政資源組、諮商輔導組,由本府教育處商請學校教育人員擔(兼)任,或具本國心理師、社會工作師證照或相關系所畢業或從事學校輔導業務或曾任相關工作二年以上經驗者擔任。各組之人員編制及工作內容如下:
1.行政資源組:辦理行政規劃、整合心理諮商相關資源、督導各分區駐點學校心理諮  商業務及辦理輔導人員增能研習、進修等業務。
2.諮商輔導組:執行本中心諮商輔導、個案處遇相關業務及研發本中心相關輔導與諮商手冊。
(五)聘用領有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或社會工作師證書(以下簡稱相關專業資格)之人員4名,擔任專任專業輔導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具有碩士學位及相關專業資格,並從事學校輔導或兒童及少年之諮商、社會工作實務工作二年以上。
2、具學士學位及相關專業資格,並從事學校輔導或兒童及少年之諮商、社會工作實務工作四年以上。
前項實務工作年資之採計,以服務於公立機關(構)及政府立案之兒童及少年社會福利機構,並專任從事學校輔導或兒童及少年之諮商、社會工作年資為原則;其為兼任年資者,折半計算。
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之服務內容如下:
1.學生學習權益之維護及學業適應之促進。
2.學生與其家庭、社會環境之評估及協助。
3.學生之心理評估、輔導諮商及資源轉介服務。
4.提供教師與家長輔導專業諮詢及協助。
5.提供學校輔導諮詢服務。
6.接受澎湖縣政府與督導人員之督導及統籌調派協助學生輔導工作。
7.其他由本府指派與學生輔導相關之工作。
(六)兼任輔導人員若干人,學期中每人每週得執勤一至二個半天(四小時),每一個半天輔導二個個案為原則,所需人員由各校輔導老師擔任。(輔導老師相關背景依教育部規定聘任),其任務為:
1.進行個案心理輔導工作。
2.協助校園危機事件之心理輔導工作。
3.接受本中心之個別督導及訓練課程。
4.參加本中心辦理之團體督導會議。
5.其他相關交辦事項。
(七)志工若干人,由本府聘請具輔導專業背景之退休教師或社會人士擔任。

四、本中心得視實際需要聘請下列人員,協助個案心理輔導與諮商工作:
(一)外聘學者專家、資深心理師進行個別督導或團體督導。
(二)外聘學者專家、精神科醫師、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社會工作師或特殊教育人員協助個案處理。
五、為協助培養輔導與諮商專業人才,本中心得接受各大學、研究所委託培訓駐地實習諮商師、實習生。

六、本中心主任每週得返回原服務學校教授二節課;組長、行政人員每週得返回原服務學校教授四節課;學校兼任心理輔導人員(輔導老師)執勤時間每半天至多減授四節課,所遺課務由原服務學校聘請兼(代)課方式處理。

七、本中心支援教師參加本縣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或其他教育人員甄選、遷調時,比照學校兼行政人員之教師採計積分。其原任主任職務(或已取得主任候用資格)者,積分部分比照主任核計,其餘人員,積分部分比照組長採計核分,而其職務資歷仍以教師認定。

八、本中心支援教師之差假管理及績效考核比照學校行政人員之規定辦理。

九、本中心及分區駐點學校設置於本府教育處所指定之地點,其所需經費由政府補助或編列預算並專款專用之。所在地點若有更動時,其設備應併同移撥。

十、本中心及分區駐點學校相關之總務、會計、人事等行政事務,由中心所在地點之相關單位及人員協助辦理。

十一、本中心定期召開檢討會議,並由本府教育處督導、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