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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社區大學評鑑實施要點
民國 102 年 07 月 19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升社區大學辦學績效,並善盡督導與管理之責,促進社區大學永續發展,訂定本要點。

二、受評對象:本府委託辦理之社區大學。

三、實施期程:每年十月至十二月。

四、實施方式:
(一) 評鑑項目:行政、課程、教學、社區參與、財務、特色等,視當年度工作重點而定。
(二) 評鑑方式:分自我評鑑及訪視評鑑二部分。
(三) 實施步驟:
1.公告評鑑內容。
2.確定受評對象。
3.籌組評鑑小組。
4.實施自我評鑑。
5.進行訪視評鑑。
6.撰寫訪視評鑑總報告。
7.公布結果。
8.追蹤輔導。

五、 評鑑結果
(一) 評鑑結果分優等、甲等、乙等、丙等四等第。
(二) 評鑑結果列優等、甲等者,頒發獎狀乙張及得辦理續約1年;獲乙等者,經本府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仍未改善時,或改善後未符合本府要求時,本府得終止或解除契約;獲丙等者,應即終止或解除契約。

六、本府對於受評單位得予追蹤輔導,必要時得進行後續評鑑。

七、本要點所需之經費由本府地方教育發展基金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