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1 03:15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國民中小學暨附設幼兒園教師請假調課補課代課實施要點
民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本規定依教師請假規則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本縣各國民中小學暨附設幼兒園教師請假所遺課務之調課補課代課,除依教師請假規則外,悉依本實施要點辦理;本要點未訂定者,適用其他相關法令。

三、教師受派公假、出差期間由學校遴聘合格人員代理(代課)並核支代課鐘點費為原則;或由教師以調(補)課方式處理。

四、教師因事、病假期間所遺課務應另定時間調(補)課或經學校同意後委託合格人員代理(代課)或由學校逕行指定人員代理(代課),其應支給代理(代課)人員之鐘點費,由請假人自理。但請病假連續三日以上者,由學校遴聘合格人員代理(代課),並核支代課鐘點費。

五、教師請婚假、產前假、陪產假、分娩假、流產假、喪假、骨髓捐贈假、器官捐贈假者,請假期間所遺課務,由學校遴聘合格人員代理(代課),並核支代課鐘點費。

六、教師有兼課或代課者,其請假期間所遺課務除遴聘合格人員接替外,在不重複支領之原則下,其兼課或代課鐘點費由代理(代課)人員支領。

七、教師留職停薪期間,所遺課務由學校遴聘合格人員代理。

八、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請假期間所遺課務,應經學校同意,委託合格人員代理(代課),必要時得由學校逕行派代,代理期間連續達五日以上者,得按照被代理人任課時數排課,並核支代課鐘點費。

九、教師兼任導師請假期間所遺導師職務應由適當人員代理,代理期間連續達五日以上得按照兼任導師任課時數排課,超出鐘點改發兼課鐘點費。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